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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资管新规落定 各金融机构冷暖自知

2018-12-10 07:00 作者:唐小优 来源:《金融理财》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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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正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实上,在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

目前,《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按照“资管新规”和《办法》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理财办法》引入了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募理财并没有24小时冷静期的要求。

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ABN明确纳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N(资产支持票据)正式纳入。

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股票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市场关心的问题,《理财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根据之前监管规定,银行私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投资和股票相关的公募基金,或通过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投资股票,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股票,而公募理财不能直接投股票,只能投货币型、债券型基金。

本次《理财办法》放松了公募理财投资公募基金的要求,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市场。

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9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证登)发布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统一各类资管产品开户时提交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同时明确银行理财可通过基金专户、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开证券账户。这次修改,就是在落实资管新规提到的“对各类资管产品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等要求。

进一步区分公募、私募理财产品

正式落地的《理财办法》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新规定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例如,压力测试频率方面,正式稿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每季度一次,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此要求。

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办法》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

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针对此表述为“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在定期报告披露时限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时限上明显放宽。征求意见稿在这部分的表述为: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结构性存款监管办法与理财分开管理

《理财办法》规定保本理财产品根据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和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一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交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外资银行比较关注如何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业务)。对此,银保监会保留了五项现行QDII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发布不对现有的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同时在附则中规定,银行开展QDII业务应该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对于4月2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中,“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问题我们目前和证监会达成一致了,未来将会在解决多层嵌套、促进各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整体来讲,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大部分市场和机构提出的科学、合理的意见都已被采纳和吸收。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次理财新规尚未采纳。但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些意见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资管新规落地后,银行的理财规模和收益率都受到较大影响。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上半年,11家上市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13.92万亿元,同比增速为-0.8%。8月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67%,环比下降0.08%,达到10个月以来的最低值。

不过,根据9月28日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余额为21.97万亿元,8月末余额为22.32万亿元。银行理财规模出现逐月缓增恢复的态势。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具体实施中,《理财办法》要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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