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央行行长易纲发言表示,下一步,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此后,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等分别在不同场合就“竞争中性”原则进行表态或解释。
几位中国高级别官员不约而同地就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发表谈话,无疑向国际国内发出了积极信号,引导了市场预期。无论是从深化国企改革发展的逻辑看,还是从应对国际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及其给国内带来的挑战看,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企都是十分重要、十分必要的,也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必须协同解决的重要课题。
“竞争中性”原则,是体现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重要原则,现已成为当前国际通行的规则。其基本涵义是指不论国企还是民企(私企),都应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参与竞争。国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国企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在存在国企的众多国家中,包括欧美国家,都将“竞争中性”原则作为国企必须遵守的规则。中国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则。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强调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企,有客观必要性和重要现实意义。
从国际方面看,欧美国家一些组织和人士对中国提出责难,如前段时间,世界银行前行长罗伯特·佐利克在一次研讨会上说:“中国对国企的依赖使得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人们感到警惕。”虽然罗伯特·佐利克的言论言过其实,偏离我国国企基本事实,但是,我们也要自我检视,客观对待国企在落实这一原则上存在的差距。在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企业已经达到115家,其中大部分是国企。世界各国对国企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普遍存在担心,而我国国企的现状与欧美国家力推的“竞争中性”原则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对此,在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存在的背景下,应当更加重视和认真落实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企,如此将为我国政府与欧美开展新一轮世贸谈判提供更多“砝码”,为国企更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铺平道路。
从国内方面看,要在实质上推进和深化国企改革,需要认真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和要求。近几年来,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已比较完善,推动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改革试点正在推进,但是国企改革的实质进展与要达到的目标还相距较远。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国企改革进展缓慢,但国企融资渠道与资金可获得性远远胜过民营企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就是要建立一个基于规则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意味着,国企需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为此要深化国企改革,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只承担出资人的角色,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并通过混合所有制等改革实现这一目的。将来,要准确研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新变化,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地位,树立起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企改革的“标竿”,以此衡量国企改革是否得到深化和实质性推进。
面对国际环境变化可能带来的重大挑战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复杂形势,我们要积极主动地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企。
具体来看,政府部门要自觉遵循市场规律,切实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干预。实现“竞争中性”的关键是政府减少对市场活动的干预,制定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并成为中立的监管者。要使国企成为真正平等的市场主体,需要对国企进行科学定位,优化国有资本的功能和结构,实现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要加强产权保护和明晰产权,平等对待各方资本。要完善市场体系,构建不同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体制机制。
国企要自觉按照市场规则经营发展,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国企自身要抛弃以前特有的以国家信用背书的“优势感”,回到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本位”,与民企一样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金融机构要切实贯彻“中性竞争”原则,在融资授信上一视同仁地对待国企和民企。OECD倡导的“中性竞争”原则,要求在国企债务融资方面保证国企不受益于国家的显性或隐性担保。显性或隐性担保,既不利于国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又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隐患。对此,金融机构应当吸取教训,将“中性竞争”原则贯彻到经营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