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突破了多重混改制度障碍的重磅文件正式出炉。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8日消息,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国防科工局下发《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对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员工持股、集团公司混改等方面有关内容加以明确。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干意见》对前期混改中存在的多重障碍,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前三批已经纳入发改委混改试点的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领域央企和地方国企将率先受益。”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不受数量限制
在积极推进混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试点企业数量不受《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下称“133号文”)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有效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加强规范引导。
此前,133号文提出,要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该文要求,试点企业的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并且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依据133号文,国资委已在中央企业层面选取了国机集团所属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中国建材所属江西电瓷等10户子企业作为首批试点,目前已经全部完成首期员工出资入股,共引入外部资金18.3亿元。地方企业层面,有28个地方共选取了164户首批试点企业,其中25户已完成员工出资入股。
记者注意到,133号文是针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而本次发改委牵头的《若干意见》主要面向的是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领域,上述领域并非充分竞争行业,而是国家战略重要性领域甚至是国企垄断领域。也就是说,上述七大领域的前三批混改试点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将不受133号文规定的数量限制。
央企集团层面混改将添新例
相比于子公司混改,央企集团层面混改一直少见。截至2017年底,央企集团层面只有中国联通、上海贝尔和华录集团3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中央企业申请改革试点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试点,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
在研究人士看来,以前国有独资时,国资委是央企集团公司的直接股东,现在央企集团混改后,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集团股东是多元的,那么,央企集团在混改后应由法人机构来持有国有股。上述人士推测,未来可能会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来代替国资委持有央企集团国有股。
混改企业将推试点联动
《若干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各项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核心任务关联性较高,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步申请开展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适用相关试点政策。
诚然,在国企混改后,薪酬改革是激励员工最直接的方式。周丽莎表示:“目前在薪酬问题上,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等有待进一步改革;同时,央企也缺乏适应市场化机制的股权激励政策。”
《若干意见》对集团层面混改的国企提出了工资总额“备案制”,给了混改企业薪酬管理更多自主权。文件称,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充分激发企业内生活力。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军工企业有望突破引资限制
《若干意见》还对军工企业混改作了新安排。文件指出,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既有的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的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目前,军工企业在引入其他所有制资本进行混改时面临一些限制。有军工企业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未来军工混改试点有望引入民营资本。
周丽莎还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解决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成本较大也是混改一大难点。例如,厂办集体职工身份转变支付补偿金问题;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生活补助支付问题;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贴问题等,欠缺明确的扶持政策,制约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进程,使得国有企业不敢改、民间投资主体不敢进。”
对此,《若干意见》提出,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可按有关规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