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频道 > 青岛保险 > 正文

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2018年金融知识普及月系列宣传

2018-09-19 08:33 来源:青岛新闻网
分享到:

2018年8月27日,“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正式启动。今年的主题为针对不同人群金融知识的薄弱环节和金融需求,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面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获取金融知识的途径和防范风险的技能,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为提高岛城市民的警惕意识,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特开展“2018年金融知识普及月”系列活动,本期专题将为广大消费者揭示非法集资风险,带您认识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一)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二)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三)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四)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三、非法集资有什么后果呢?

(一)从事非法集资构成犯罪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参与非法集资风险损失自担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非法集资,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2018年金融知识普及月系列宣传将持续进行,广泛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和风险提示,弘扬金融正能量,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