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原银监会1号文规范股东行为年内已有21家上市银行修改章程
同时,5家新三板挂牌银行也先后披露了修改章程公告
监管指挥棒的导向效力已经传导至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有21家A股或H股上市银行,以及5家新三板挂牌银行先后披露了修改章程的相关公告。公告显示,相关章程修改涉及内容较广,包括股东资格、股东义务、高管范围、董事选举流程、关联交易认定等诸多方面。其中,上市银行纷纷响应原银监会今年的1号文——《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股东行为规范由此成为商业银行章程修改的重点。
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根据监管意见、自身特点或借鉴同业做法对公司的决策流程、董监事会架构、关联交易等事宜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银行
扎堆修改章程
虽然二级市场股权格局似乎波澜不兴,但是上市银行的股东资格、高管认定等事项正在由监管文件落地至具体的公司治理。
日前,南京银行公告称,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治理实际,公司拟对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南京银行并不是今年唯一一家修订章程的上市银行。今年以来,上市银行和新三板挂牌银行合计发布的与修改章程有关的公告超过80条,涉及21家上市银行和5家新三板挂牌银行。从21家上市银行所属的类型来看,国有大行共计2家、股份制银行共计7家、城商行共计7家、农商行共计5家;5家新三板挂牌银行则包括1家城商行、2家农商行和2家村镇银行。此外,如果将时间跨度拉长,去年最后两个月,还有2家国有大行和1家城商行也修改了公司章程。
比较有趣的是,部分上市银行今年较早时候曾经刚刚履行完修改章程的流程,此后又再次启动相关工作,最短的间隔仅为1个半月;而修改章程最积极的银行年内已经三次修订章程并取得了监管部门核准。
监管立规矩
股东行为受约束
综合相关上市银行的公告内容来看,上述商业银行章程的修改依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还包括《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7)、《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以及监管意见和同业做法。
其中,由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是1月5日原银监会发布的1号文,其对于上市银行近期章程修改的影响更为明显。
按照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商业银行也应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监管要求、股东权利义务等写入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主要股东出资义务、对未经监管批准股东限制行使部分权利、对股东损害银行利益行为惩戒等四方面事宜。
从上市银行实际的修改情况来看,银行对于主要股东的定义和行为的关注度显著提升,此外,还为未来预留了一些“制度敞口”,以便进行必要的调整。
例如,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增加条款并明确“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二级市场有直接影响的是,有多家银行针对此前受到诟病的理财产品举牌银行股权进行了规避。相关银行在章程中明确,“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当然,这也是监管的要求内容之一。
此外,还有部分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对章程进行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个性化修改。
新三板挂牌银行鹿城银行此前在章程表述称“股东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目前已改为“须符合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兴业银行表示,“根据本行经营实际情况,调整行长审批核销权限”,原本的条款内容“审核单个项目金额大于2000万元的呆账项目核销,按章程规定的权限相应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变更为“金额大于5000万元”需要进行相应的报送;中信银行明确表示,“我行为A+H上市银行,关联交易受多方规则监管”,因此,该行的关联交易条款需要“统筹考虑章程稳定性和适应性”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