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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识破金融骗局远离金融欺诈陷阱

2018-08-13 07:00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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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金融风险是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威胁公众理财安全的金融诈骗案件频频出现,影响恶劣,造成了公众的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增强公众防范金融诈骗的意识,提高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积极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社会义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近日联手启动了“金融安全知识百场公益讲座社区行”活动。

讲座通过对真实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分析,提升社区居民的安全理财意识和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防范新型金融骗局

“社区行”活动中,市中级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宿敏与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的教师孙赫阳等人,给社区居民们讲授了诸多金融知识。其中,提醒人们注意防范这些新型金融骗局——

一是警惕披着“新经济”外衣的骗局。目前有形形色色的线下实体或者是网上运作的“理财平台”,以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区块链金融等名目,以高额收益诱惑投资者,有些理财平台甚至打出收益率高达40-50%的幌子来吸引投资。然而,有的理财公司虚构项目后难以运行下去,有的乃至恶意诈骗,在几个月之内就关门携款跑路,投资者无法提款。

二是警惕“原始股”众筹骗局。有不法分子打着“股权众筹”的名义,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原始股”,甚至傍上境外资本市场,以虚假的高收益诱骗投资人入局。

三是警惕有的金融机构中的“个人行为”。前不久,有银行发生过有的理财经理“私自代理项目”、造成投资人财产巨大损失的案件。对此提醒人们,购买正规理财产品的转账账户一定是银行自己的资金存管账户,投资的资金也千万不可转账到第三方个人账户。

四是警惕投资“国外资产项目”。有人会制造信息称“现在行情不好,大家可以把目光转移到国外资产去”,搞出各种名目出来,骗人投资。

五是警惕面向老年人的“温情牌”。有不法分子为了骗取老人参与“投资”,以各种免费活动为诱饵,而且照顾殷勤备至,有的老年人就放松了警惕。

以下是青岛市中级法院前不久终审审结的两起典型案件——

某投资公司“接管人”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4年许

此案的被告人吕某(男,今年53岁,山东省阳信县人,高中文化),于2015年1月从他人手中接管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便虚构为山东省某苗木有限公司融资筹款的事实,通过公司业务员沿街发放融资宣传单页的方式,吸收投资客户,并承诺给予高息回报,骗取存款人的钱款。截至案发,共骗取卢某等195名被害人人民币2396.2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19.4246万元。后被告人吕某被抓获到案。

市北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吕某已返还的部分投资款。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所得,发还此案的被害人。

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吕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于今年6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财富管理公司法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7年

此案的被告人相某(男,今年45岁,高中文化,户籍青岛市市南区),案发时是青岛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相某成立青岛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发布广告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业务,对外宣传经营某网络超市和某红酒网络销售平台等项目,以2%-5%月息为诱饵,以青岛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担保,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77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经审计,被告人非法集资后除返还本息人民币2159万元外,另支出其他费用,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100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相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通过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相某名下的三处房产依抵押与查封顺序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退赔被害人。

被告人相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青岛中院审理过程中,相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相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上诉人相某撤回上诉。

法治时评

为了投资理财安全

投资理财安全,愈加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不管是外地还是本地,都曾发生过一些集资诈骗、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给人们、给各方带来了诸多警示。

如何营造安全理财的良好环境?以下这些方面不可忽视。

首先,投资者个人要提高安全理财意识。要清楚明确的是,高回报一定伴随着高风险,高回报又没有风险,基本上就是骗局。要树立正确的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对各类金融风险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远离集资诈骗、金融传销的陷阱,对理财类公司和平台要注重多方考察其背景和资质,保护好财产安全。

其次,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青岛市中级法院与有关专业机构此次联手开展的“金融安全知识百场公益讲座社区行”活动,就是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广大群众“安全理财”的指引和提示作用。

再次,有关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对相关投资理财类公司和平台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不良苗头要及时采取警示、处罚乃至取缔等措施,对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新闻媒体则对理财类公司的广告需求严格把关。

人们期待,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完善,进一步促进形成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促进金融市场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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