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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大限已过 网贷回归信息中介或业务重构仍是定论

2018-07-20 07:00 来源:投资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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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于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准确划分官方仍未给出明确说法,但更高的进入门槛以及去“资金池化”似乎成为一种潮流

“6·30大限”果真是虚惊一场?答案显然不是否定的。

虽然网贷备案延期已成既定事实,但警报并未就此解除。中国一度星罗棋布的网贷公司未来何去何从,依然是各方目前最关切的问题。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近日在出席某论坛时明确表示,“P2P想要生存下来,必须定位于信息中介撮合,不能把P2P搞成信用中心,不能搞资金池、搞自融。”

这,或许是官方最基本的态度,也可视作某种不可逾越的“红线”。

关于网贷公司合乎标准的具体画像,迄今仍未出现决定性的结论。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近日就直言,各地都在出台P2P备案标准,但大家对于备案标准、备案数量、市场接受风险度等没有共识。“我们想通过课题研究,推动一个统一的备案标准出台。”他说。

不过有一点似乎已然达成共识,即网贷将面临更高的进入门槛。

比如李均锋在上述场合同时表示,“只要金融机构有风险外溢的一定要持牌,一定要接受审慎监管,对于风险外溢不太大的机构,要加强对其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当然,“严监管”不代表“无弹性”。李称,“对于有些金融业务可以采取监管沙箱概念,允许这些机构在一定空间中做一些试点,包括P2P机构下一步也可以做这方面的探索。”

如何在坚守信息中介的前提下构建业务纵深并拓宽赢利来源,这已是中国网贷公司面临的现实挑战。而监管层所谓的“沙箱”试点,可能给其带来一些创新机会。

有时,不确定性往往成为最大看点。

回归信息中介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人士日前在接受《投资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部分网贷机构既扮演信息中介,又担纲信用中介,而现在,只能是信息撮合。“借贷双方是否愿意借贷跟平台没关系。平台只负责审核项目真实性,给出初步意见。”他说。

这一观点完全贴合去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相关规定,即引导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问题是,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的分水岭究竟在哪里,此前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并没有挑明。

2016年8月17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很显然,该《办法》对于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的区别语焉不详。

此前有报道援引业内人士的分析称,信息中介只做撮合,提供风险评估、信息公开、法律咨询等附加服务,而信用中介赚的是风险溢价的钱,也就是通过利差赚钱。信息中介不对资产负责,增信、担保、信用评级、信用定价、风险定价、后期不良处置都可以不做。

还有一种分析认为,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一个本质区别为:是否参与风险、是否参与交易、平台是否有风险暴露。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因较早提出“信息中介”理念且被监管部门采纳在业内广受关注。在黄氏看来,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根本区别在于信息中介不能存在资金池,也不能做担保。不过,借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担保则可以存在。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也认为,信息中介只是在平台上发布借贷信息,撮合交易,进而收取手续费。而作为信用中介,平台以自身或其他企业等作隐性或显性担保,必须承担兜底责任。

至于专家们所指的其他企业(第三方),一般是没有资质,或者与平台存在关联关系,比如各平台大股东,或者是平台的幕后实际出资人。有正式牌照的担保公司则仍然可以担保。

不过,接近监管部门人士称,网贷平台一率不能担保,“第三方担保也不行”。

第三方担保,是网贷公司早期广泛采用的风险保障方式之一。但从后续出台的系列监管政策看,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认定前后似有不甚明晰之处。

比如上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而此处,未解释“变相”包括何种情况。

之后发布的《关于做好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则称,风险备付金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该禁止继续提取风险准备金,应该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这里,则明确允许第三方担保。

风险备付金取消后,目前网贷公司实施的应对方法除了第三方担保,还有履约险,以及有些公司拟推行的第三方代偿。

但据《投资时报》记者此前与部分网贷公司沟通后发现,上述保障方式是否合规,各公司均未从监管部门获得明确指导意见。

对于不少网贷公司关心未来的纯粹信息中介是否还需要承担借款逾期后收取罚息和催收等工作,邓建鹏个人倾向于豁免,但可以在借贷合同里约定,由投资人授权平台协助其向借款人催收和收取罚息。

重构业务模式

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纯粹做信息中介,网贷平台生存难度明显加大。这也是部分网贷平台迟迟未主动申请备案的原因。

事实上,一旦回归纯粹信息中介,意味着网贷公司此前赖以高速成长的业务模式将全面重构。

首先,网贷公司需要明确哪些行为不合规并作彻底整改。

近期网贷整顿重点是现金贷(无场景贷款)、虚假消费贷、套路贷、高利率(费率)、暴力讨债等。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毫无疑问,上述禁止类贷款和行为已经成为“雷区”。同时,有些网贷公司以往过重倚赖高费率和逾期罚息,现在也需要作出调整。

关于现金贷的去向,一家网贷公司负责人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不让做了。”他承认,消费贷和现金贷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有场景而现金贷却是直接给钱。

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规定,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该通知还总结了现金贷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如果严格框定具有全部上述四项特征的叫现金贷,则风行一时的P2P网贷确已被明令禁止提供这类服务。

既然前方红灯,转向就成为必然。据悉,已有一些网贷公司开始摸索转型,比如压缩或彻底停止现金贷业务,转而拓展融资租赁等。

此前因现金贷一度受到诟病的趣店今年一季报显示,该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及撮合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助贷)的收入已占整体收入约50%,而传统的网贷业务收入只剩半壁江山。

对于网贷公司未来发展的可能情形,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提出了一个大胆猜想。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估值高于传统持牌业务,但线下门店、人海战术等仍是其业务重要支撑,随着中小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调整和治理经营机制转换进入实质阶段,其开始构建面向新零售大消费市场的资产能力,这就需要引入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零售业务。同时,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也将进一步扩大。这就给了通过互联网提供民间信贷服务的主体持有银行牌照一种可能性。

获取银行牌照的步骤和相关具体策略包括:海外上市网贷公司在海外收购当地华资银行;获得中国政府许可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入资控股中国中小银行;并购国内网贷公司业务;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计价债券融资。

郭大刚的这一猜想似乎是解决目前网贷公司困境的一种新思路。但无论如何,网贷公司应以合规经营为前提,否则,监管部门无法放心将中小银行交到网贷公司手中。另外,这种猜想与网贷公司回归信息中介是否冲突,也需要监管部门反复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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