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
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诱惑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数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以其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实际上分为两大类型,一类为擅自作为型非法集资犯罪,即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另一类为欺诈型非法集资类犯罪,即行为人采取隐瞒性欺诈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上述规定和分类,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过着采取欺诈手段,通过募集资金的方法,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来源于国外的一种被称为庞氏骗局的金字塔式的投资诈骗体。十九世纪的一位金融学家庞兹对其筹集资金的对象宣称三个月内可以让其投资翻一番,于是他广泛吸纳新投资的资金然后将其支付给前期的投资作者。而前期的投资者因为获得了巨大的回报所以对该金融学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至此庞兹名声大噪。随着后期投资者问讯赶来进行投资的时候,庞氏集团却将其进行投资的资金席卷而走,至此形成了最早的非法集资的形式。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三、非法集资案例
现在市场上以理财名义推出的产品种类、名目繁多。面对满大街的投资、理财公司和不厌其烦的理财推销人员宣传和推销,广大社会公众如何选择呢?下面介绍的吴某波集资诈骗案,一批又一批以“投资”“理财”为名参与的非法集资,其结果是“不仅财不理你,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更不理你。”:
2009年3月,吴某波与妻子许某出资注册成立了A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吴某波又与他人共同出资在B投资有限公司,由吴某波实际控制从事期货、现货相关业务。
因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吴某波即动念采用“虚拟交易”的方法来提高知名度,发展客户。为了诱骗客户资金,吴某波及其聘用的十余人,在社会上公开宣传A贸易公司“炒期货”能带来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资。吴某波还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协议,承诺由A贸易公司代为操作期货交易,按照3:7的比例与客户分配期货交易的盈利,与客户风险共担。期货交易亏损由公司承担,以此降低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的担忧,骗取他人的信任。为顺利募集资金,吴某波虚构期货交易的品种、点位和盈利情况,将后期收取的投资人资金当作期货交易的“盈利”分配给前期的投资人,造成其为他人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回报率高的假象,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资金。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吴某波以A贸易公司公司和B投资公司的名义,以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为由,先后向江阴、上海等地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7亿余元。上述资金,除大部分被吴某波用于给投资者“分红”外,还分别用于开办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弥补投资损失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和到澳门赌博等。至案发时,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7000万余元。
上述案例提示:
第一,不切实际的高利不现实。高利诱惑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经过二三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形成,绝大多数产业或行业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处于比较规范的运营态势,其利润大多在相对稳定的区间范围进行调整。暴利行业或产业已成为历史。这一事实告诉广大投资者,投资前必须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实体经济利润空间已处于稳定区间的前提下,投资理财产生的高额利润会来源何处或怎么产生呢?上面案例再次说明:高额利润只不过是画在墙上的“大饼”,是不现实的,取不到的。
第二,“只接前几棒”的心理要不得。诸多案件中的证据表明,不少非法集资参与人不仅明知自己所谓的投资理财实际上就是参与非法集资,而且知道必然要“崩盘”,但他们仍积极甚至多处参与非法集资。为什么?其原因就是,他们自认为“只接前几棒”,以后及时退出,不仅可避免损失,还能赚取丰厚利润。这部分人,认为能很好把握投资的节奏和火候,坚持“早投入、快回报、速撤出”。岂不知,这一心理和手法早已被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掌握,因此,他们也针对性地不断调整非法集资的办法,比如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先后在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采取不同名头进行非法集资等,给希望参与非法集资的人这样一个判断:每次参加都是在“接前几棒”。其实,早已是“N+1”棒。这正是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其结果,就是用损失自己巨额款项的代价来证明自己其实并不聪明。因此,“只接前几棒”的心理,要不得。
第三,指望政府买单的想法,要不得。一些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后寄希望政府为其损失买单,于是不断到各级政府上访,甚至无理取闹,想方设法进行施压,希望由政府来赔偿其损失。但不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这种认识或想法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参与非法集资是基于自己意志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强调责任自负,因此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从情理角度分析,如果政府为非法集资损失买单,岂不是“挣钱不带政府分,损失却让政府赔”?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情理的逻辑。实际上,大量非法集资案件查处结果也表明,各级政府没有为这些损失买过单。因此,这一想法不切实际,要不得。
第四,高额回报最终也拿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红利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比例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也就是说,即便参与非法集资取得了高额回报,但法律上并不认可,还是要被追缴回头的。上述吴某波案件在案发后从参与非法集资人员处追缴1000余万元。退一步说,即使案发时没有被追缴,但你占有的这部分财产终究是非法的,会一直处于可能被依法追缴的状态中,如果本人不配合追缴,甚至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可想而知,这种结果完全背离了当初参与集资的目的。
四、公民如何保护自己远离非法集资
(一)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畸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二)通过查询政府网站,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权,是不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等。如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该公司就存在疑点。(三)对于陌生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向其他懂行的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询问,审慎决策,防止上当受骗,切记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四)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属于非法集资,除了以上的建议,老百姓还可以向政府金融办、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咨询,把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