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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会长连任不得超两届 公务员不兼任

来源:青岛财经网 作者: 2017-08-09 14:12:45 字号:A- A+

青岛财经日报讯(记者 封满楼)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天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管理办法等内容,其中要求理事长(会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等职务的人员。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监事长(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或者行业协会商会财务人员兼任。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选举通过方为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理事长(会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存在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履职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罚。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社会公众、各区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可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8月13日。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532-82106028;电子信箱反馈,dengjiguanli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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