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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3大养老保险可互转 崂山城阳黄岛率先试点

来源:青岛早报 -- 2012-11-29 09:15:54 字号:TT

    参保两种及以上方可转换

    人社部征求意见的《办法》规定:对于我国现行的三类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办法》。《办法》所指的衔接转换主要针对三种情况:职保转为新农保或城居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转为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互转。

    目前只支持单向转移

    相比于人社部出台的征求意见,青岛的转移接续办法目前仅支持单向转移,也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其中还有一项略有不同的政策是:我市已经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扩大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高一些,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是大趋势,所以目前只是单向转移。”工作人员称,根据我市发布的政策,从本月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将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办理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我市率先实施的转移接续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对于2012年10月31日前已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尚未达到60周岁、女性尚未达到55周岁(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申请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其在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等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2011年7月1日以前参保的,需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下周起三区启动办理程序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经出台了养老保险之间具体办理流程,经过业务培训后将正式启动转移接续工作,下周起试点的三区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详情可拨打市人社局热线电话12333咨询。

    参保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转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换算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需申请按城镇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另外,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时,应将在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以及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全部转移到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移后,转移的基金按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重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入个人账户存储额本息后,其余部分转移到统筹基金账户。转换后个人账户利息按同期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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