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为督促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切实履行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义务,特此公告如下:
一、登记主体
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
二、登记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方式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企业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通过银行,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四、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选择FDI存量权益报告;境外直接投资企业选择ODI存量权益报告;既是外商投资企业,又存在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则以上两个报告需要分别选择并填报。
五、咨询电话
外汇局80896125;8089681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