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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8-28 08:50:12 字号:TT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食药监局、商务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字〔2014〕62号)要求,重点抓好市六大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措施的落实,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农产品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有关任务,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种植业)产地准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的重要性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生产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体现。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必要条件。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全面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各项制度,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

    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的主要内容

    按照市农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农委发〔2014〕73号),农产品产地准出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上市销售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控工作。农产品生产主体应按照“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和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要求,规范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一)准出范围。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是指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等。生产主体必须建立生产记录,按照《青岛市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规定,记载生产主体基本信息、主要农资(种子、农药、肥料)购买、田间主要农事操作(播种、定植、施肥、施药)和产地准出等内容,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二)自检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出具《自检证明》,并依法进行包装、标识。

    (三)产地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质量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村委会或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机构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

    三、切实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等多个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产地准出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落实专门机构或牵头单位,负责产地准出管理的组织协调。各区市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基本情况,结合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与服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食药监、商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把住出口和入口,做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对接,有效实现农产品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衔接,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入市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管,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对具备《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商务部门应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农产品有关入市查验,对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不能提供《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的禁止入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有关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对于不能提供《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的农产品,禁止配送给学校食堂。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要加大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不落实农产品准出制度的行为。农产品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镇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要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检测制度,出具《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严格落实产地准出要求。各区市要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农业支持政策联动机制,将实施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作为申请和安排各类扶持项目的必要条件。从2014年起,申请市级及以上农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生产主体必须达到产地准出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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