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超6个月的按本人工资的七成发放。昨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杨友森处长参加在线问政活动,就“劳动合同管理及相关政策”方面的工作与网友交流,针对病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违约金、补偿金等,回答网友的提问。
伤病期能领部分工资
在访谈中有网友咨询,员工在休假疗伤期间如何发放工资,标准是什么,需要发放到什么时候?杨友森回答说,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要求,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如果超过了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项规定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终止合同要发补偿
针对不少网友提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要发补偿金的问题。杨友森在访谈中说,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前离职未必交违约金
在访谈中一名网友自称是某集团公司的研究所职工,和单位签订了5年合同,但他在第二年要离职,所在单位以签订的协议中需要交违约金为由,要求他交4万元违约金,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并扣留档案。
杨友森回答说,如果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单位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记者 陈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