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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信用卡透支5万元 银行4年催54次变22万

来源:信息时报 2012-09-18 09:05:29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许晓君) 信用卡透支近5万元,银行催收54次仍不还款,以致近4年后本息、滞纳金达22万之多。近日,该信用卡持有人陈某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番禺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8年4月9日,陈某雯向中国民生银行[5.65 -1.57% 股吧 研报]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同月21日成功开办信用卡。其后,陈某雯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现金透支及刷卡消费购买金饰、手提电脑等,至2009年6月6日,合共透支47697.51元。期间,陈某雯曾小额还款,后再没能力还款。

  三年间,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多种方式先后54次向陈某雯催收,陈某雯仍不还款。截至2012年6月15日,陈某雯共欠中国民生银行连本金、利息、滞纳费用合共22万多元,逾期44个月。其中,利息总额34000余元,跨行费用和滞纳金合计145000余元。银行报警后,6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陈某雯工作单位内将其抓获。

  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本着诚信之心按期还款,否则除了承担返还巨额利息、滞纳费用等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14万的跨行费滞纳金偏高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认为,当事人开信用卡时,会与银行签订合同,双方会对利息等有明确约定,都可以预见将来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只要约定不超过相关标准,则应当尊重契约精神。他同时表示,3年多的时间,34000余元的利息应属合理。但跨行费用及滞纳金14万余元,看上去可能有些偏高。黄山表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滞纳金计算标准确实偏高,则可酌情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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