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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存在原因 青岛市消保委的孙科长认为,在霸王条款的界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障碍,有一些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它是霸王条款,但法院却认为不是。比如说,涉嫌强制消费者购买的搭售行为,垄断行业的服务项目,不买就享受不到相关的服务,这明显不合理,但是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仅仅只能当做投诉受理而已。 至于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孙科长将其归结为了两点,总体上看是垄断行业占据了有限的资源,在制定规则方面有绝对的主导权;宏观上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霸王条款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使得很多无良商家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只是从一己私利出发,没有真正履行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很多霸王条款可以说是“合法不合理”,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很多障碍,没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维权无据,只能停留在倡议层面,没有实质的效力。 据调查结果显示,“霸王条款”主要出现在垄断行业,如银行、电信行业。赵纯永律师称,霸王条款的存在有五个原因。一个就是垄断地位,垄断地位是霸王条款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服务意识的薄弱,企业应该和用户站在平等的立场上考虑。第三,政府监管流于形式。很多监管部门和被监管部门不是站在一个监管与被监管的位置上,而是处在一种同进退的地位,相互配合与辅佐。第四,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缺乏一种有效的自主权利。消费者应该选择一种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脚投票”。即选择对自己最有效、最适合的,消费者应该去自主选择。最后一个方面,即是法规方面的不健全。很多时候法律都倾向于垄断者的地位。对于法制的制定与监管,老百姓参与的太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