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69岁的投诉人张某近日反映,自己5年前在某银行客户经理的营销下,购买了5000美元境外理财产品,结果到期后出现亏损。张某找到客户经理讨要说法,客户经理建议他续购入该产品,以弥补之前的损失,随后张某按客户经理的建议进行了操作。之后在了解上述产品收益情况时得知,其续购的境外理财产品因起点金额不足未申购成功,而这笔资金一直闲置在账户中,其间银行未告知客户进行处理。张某多次向该银行申诉无果,因此投诉。
【处理情况】经核实,该款美元理财产品属于中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诉人张某在购买理财时年龄已达69岁,属高龄客户,且没有家人陪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客户经理依然给张某推荐较高风险的投资产品,销售适当性未有效执行;该银行在得知张某利息损失后,建议客户进行续购,但后续服务不到位,客户续购不成功,造成资金闲置账户长达5年之久。银行未能及时、充分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也对自身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案例总结】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荐合适产品的义务。具体而言,银行应当在推介产品之前为客户做风险评估,且在充分考虑客户年龄、财产收入的基础上,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对于年龄偏大或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客户谨慎推荐高风险产品,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部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运作情况披露不到位,不利于客户了解相关信息。建议银行定期通过微信、短信通知等形式披露理财产品的运作及净值变动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客户经理应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台账,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及时关注客户资金的闲置与变动情况,当客户资金出现亏损时及时通知客户采取措施止损,做好客户服务跟进工作,防止不必要的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