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持续释放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信号。
证监会网站10月12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景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景华处以50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操纵期间景华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方式,操纵“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内,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42.65%,“仁东控股”累计竞价成交量为3544780092股,股价最高上涨380.48%,振幅400.77%,累计下跌20.26%,偏离中小板综指62.91%。经计算,账户组在上述操纵行为中亏损2689736137.2元。
经证监会调查,从景华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共384个交易日,简称“操纵期间”),景华控制其本人、近亲属、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委托其投资的客户账户等共83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股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景华操纵“仁东控股”的情况。
手法1: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账户组在操纵期初已大量持有“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共计373个交易日持流通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数量于2020年12月4日达到峰值114367927股,占仁东控股流通股和总股本的20.43%。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63个交易日交易“仁东控股”,合计竞价买入459241706股,买入成交金额16551307920.18元;竞价卖出542311382股,卖出成交金额16765370751.97元。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18个,峰值达到91.63%;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9个,峰值达到56.03%。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且该类申报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54.92%,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2.01%,共计存在32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3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52.97%,最大比例为99.52%。其中,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225个,超过90%的交易日为66个,超过95%的交易日为29个。
手法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67个交易日存在互为对手方交易的情况,此类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54.91%。其中,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126个,超过20%的交易日为73个,超过30%的交易日为25个。
手法3: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55个交易日,存在时段内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30%以上且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比例50%以上的虚假申报买入情形。
证监会称,景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景华及其代理人提出主观上没有操纵股价的意图,客观上没有操纵行为等五点申辩意见,请求延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来源:证监会官网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投资“仁东控股”,使股价抬升,再通过收购改善公司基本面,实现“股价先行、业绩后跟”,充分证明当事人具有拉抬股价的主观意图,也与当事人不断通过融资融券放大交易规模、股价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第二,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一是当事人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的事实,有当事人本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以及资金关联情况、交易设备关联情况等证据证明,其陈述申辩意见所称的群体决策等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且大量申报并撤单与减持并无关系,当事人也并未提出支持其所述“另有其人拉抬股价”的证据。
第三,本案不存在应当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通过交易行为实现对“仁东控股”股价的操纵,在案证据未显示其涉案交易行为与仁东控股的信息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行为相互独立。
第四,在案证据显示,操纵“仁东控股”的交易决策由当事人做出,而天风证券平仓行为属合同履行行为,也是当事人操纵行为引发的后果,不影响对当事人操纵行为的认定。
第五,当事人虽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景华是一位名副其实的“牛散”。公开资料显示,景华今年44岁,来自山东青岛。景华曾对媒体称,在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带着5万元入市,过去15年来,他通过股票投资将个人资产从5万元增值至2亿元。
景华16岁时就进入股市,曾自称连自己上学的学费都是靠炒股赚来的,曾经是个在股市里跌跌撞撞的小散户,2008年大熊市之时也赔了300万。此前景华最为人所称道的,是对上市公司重组机会的把握,也就是“炒壳”。到了2013年,景华迎来了自己的“成名一战”,当年三季度他建仓山水文化(即*ST天龙),截至2014年3月末持股规模达到748.28万股。此后,凭借着朦胧的“文化”概念,山水文化股价一路飙涨,最高曾达到19.19元/股,景华趁机高位大幅减仓,并于2014年8月份清空了持股。经此一役,景华仅在山水文化上便赚取了约6400万元的收益。
回看景华的投资经历,他对重组、并购、借壳股比较青睐,曾在德棉股份(现名*ST凯瑞 )、绿景控股、*ST吉药(现名金浦钛业)、*ST太光(现名神州信息)、ST东盛(现名广誉远)、*ST金泰等定增或重组失败后大举介入。这些经营不善,或是被借壳、或是面临停牌退市的股票,景华都收获颇丰。景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他特别钟爱重组失败的股票,“重组失败在别人看来是一个话题的结束,也是离场时机,但在我看来重组失败意味着这家公司未来极有可能继续重组,在别人都拼命离场时,正是我抢筹的好时机。”
自2016年起,景华便放弃“炒壳”,开始举牌易主的上市公司,当年分别举牌了宏磊股份、冀凯股份,而当时的宏磊股份,正是仁东控股的前身。
2019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景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华使用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账户持有“冀凯股份”(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冀凯股份”,)2253.22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27%,属于持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8年5月23日,景华买入“冀凯股份”121万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计卖出“冀凯股份”1853.92万股。景华买入冀凯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构成短线交易。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景华累计卖出“冀凯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99%。当卖出比例达到“冀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未停止交易并报告,并继续卖出“冀凯股份”336万股,卖出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卖出金额为3856.68万元。景华累计卖出2189.92万股。
景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景华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景华在限制转让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6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冀凯股份原名“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24日变更为现名。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市值22.61亿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景华持有冀凯股份476万股,持股比例为1.4%,为第四大股东。此前,景华在2018年6月30日时持有冀凯股份2394.76万股,持股比例为7.04%。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景华
当事人:景华,男,1977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景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交易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华使用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账户持有“冀凯股份”2253224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27%,属于持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8年5月23日,景华买入“冀凯股份”1210000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计卖出“冀凯股份”18539235股。景华买入冀凯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构成短线交易。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景华累计卖出“冀凯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99%。当卖出比例达到“冀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未停止交易并报告,并继续卖出“冀凯股份”3360000股,卖出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卖出金额为38566778.0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账户交易记录、合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景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景华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景华在限制转让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19年9月9日
证监会曾表态,对操纵市场、非法荐股等违法行为,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操纵8只股票,日前,广东证监局对“80后”牛散江丽芬作出行政处罚,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万元,并处以1511.86万元的罚款,合计被罚没2221万元。
2020年1月7日,证监会官网上曾公布一则“天价罚单”。因操纵证券市场,林军、何忠华、陈志强三名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2.93亿元,并被处以14.67亿元罚款,单案罚没金额合计17.6亿元,创下2019年证监会最高罚款纪录,并且已经超过2019年此前证监会开出的全部罚单罚没金额总和。
2020年5月,证监会更是公布了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中,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是打击重点。证监会公布了六起操纵市场案例:
本案是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
2016至2018年,罗山东团伙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合谋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获利4亿余元。2018年7月,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31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这是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
吴某某团伙于2016年起利用新加坡等境外网络服务器开设多个网站推荐“盘后票”,该团伙提前通过私募机构、场外配资大量买入相关股票,引诱散户买入的同时卖出获利。2019年3月,该团伙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2015至2018年,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华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赵坚与公司原财务总监楼金萍、配资中介朱攀峰合谋,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过程中人为控制股票停牌时点,操纵股价。
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吕乐联合他人利用资管账户与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合计获利1500余万元。
2015年至2016年,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利股份)实际控制人林军为减持定增认购的股票,组织数名公司高管操纵本公司股票,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投资者、做市商跟进购买。林军等人减持7329万股,获利2. 9亿元。
2016至2017年,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奔腾集团)实际控制人张郁达及其配偶张晓敏,通过公司配合发布虚假收购信息等方式,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