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保单未指定受益人。2020年1月王女士和女儿小月(化名)在家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被人发现时已死亡多时,无法判断死亡先后顺序。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父亲、母亲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实,王女士生前已离婚未再婚,与前夫只养育小月一个孩子。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向王女士的父母共支付了保险金5万元。但是王女士前夫又于2020年5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作为女儿小月的继承人来领取王女士的身故保险金。
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王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时保单受益人为法定,应由父亲、母亲、女儿受益,但是受益人之一小月与被保险人王女士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无其他证据能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故本案应推定受益人小月死亡在先,小月死亡后不再是本案法定受益人,保险金应由其他法定受益人受偿。所以法院驳回了王女士前夫索赔保险金的主张。
为什么要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推定受益人先死亡是出于对被保险人投保初衷的尊重和对被保险人相关权益的保护。
如果推定被保险人先死亡,受益人后死亡,保险金就会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这就可能有违投保人最初投保的意愿;而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能够由与被保险人关系最为亲近的人来受益保险金。
本案中,由于保单未指定受益人,所以就是与被保险人王女士关系亲近的父亲、母亲、女儿来受益,王女士与女儿在同一事故中同时身故,理赔时就会推定女儿先于王女士身故,就应该由王女士的父亲、母亲平均分配保险金。而王女士的前夫,虽然是女儿的父亲,但是女儿已经先丧失了受益权,所以王女士的前夫也就没有受益权了。
温馨提示
保单的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的意思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以下就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保单的受益人指定权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还能指定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我们建议投保时就指定好保单的受益人和受益份额,假如被保险人不幸去世了,由指定受益人直接申请保险金,这样不但所需的申请人资料少,而且还可以做到定向传承,把保险金留给被保险人自己最在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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