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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 外资银行等三大领域迎松绑

2019-10-16 09:29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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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

10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外开放举措此前监管部门均有提前“预告”,例如,去年10月底,银保监会发布其代为草拟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内容就包括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定期存款门槛降低、外资行可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等。

外资行三大领域“松绑”落地,吸收境内居民存款难度降低

实际上,本次发布的最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去年10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外资银行主要在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迎“松绑”。

降低进入门槛主要体现在允许外国银行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往,外资行在我国境内只能设立分行或者子行其中一种。“这一政策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在外资行能承做业务方面,例如,外资分行在开办零售业务方面约束更多。”上海一位外资行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此前监管的政策导向是鼓励外资行在华设立子行,子行可从事的业务领域也比分行要多,相应的子行准入的门槛——比如注册资本金等也比分行高。目前,大多数外资行都是在华设立子行,或者此前是分行的也改制成子行。

另一项进入门槛的降低体现在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此项开放政策在今年5月官方就有公开提出过。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举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在扩大业务范围方面,《条例》新增支持外国银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包括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新增支持从事代理收付款业务。有分析指出,这将利于外资行开拓非利差收入渠道,增加外资行的收入来源。

降低业务开办条件方面的开放政策最受外界关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降为50万元。上述外资行人士称,该项政策将降低外资行吸收存款的难度,此前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影响还是次要的,主要的影响还是对境内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的经济规模难以做大,这导致了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削弱了外资行的竞争力。此外,《条例》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条例》还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而此前的规定是,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曾表示,这实际上是统一内外资银行监管规则的举动。原来要求外资把运营资金的30%以国务院认可的高质量资产方式来保有,实际上是担心外资银行有风险,对外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监管要求,现在做出修改体现了对外资行的国民待遇。

此外,对于此前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条例》也对此进行了松绑,提出“若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保险领域还有更多开放举措待落地

保险领域落地的开放举措同样基本都是此前官方宣布的内容。例如,在降低准入门槛方面,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准入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大部分《财富》世界500强的外国保险公司都已进入中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相比于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改的地方相对较少。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有限,实际上,根据今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最新公布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举措份量最重,11条新举措中占了4条,既涉及外资准入门槛的放宽,也有缩短持股比例限制过渡期、允许专业外资保险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等方方面面。除包括《条例》已落地的取消外资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要求外,还具体以下三包括:

1、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而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

2、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

3、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开放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同时,监管能力和强度也要进一步增强。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期也强调,金融管理部门今后将更加注重专业性、审慎性、稳定性,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偿付能力、流动性、资产分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市场声誉、合规记录、过往业绩等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监管体系。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为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揭示风险,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规、不审慎经营的机构,将依法予以严惩直至市场退出。

银保监会方面称,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与此同时,我们将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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