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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沦为关联方“提款机” 险企关联交易整治再升级

2019-09-11 08: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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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整顿清理工作开始提速。银保监会网站9日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科学制定监管指标、加强穿透监管、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强化监管职能六方面加强管理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五方面细化穿透监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以及其他。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称,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我国保险机构多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总体上要集中很多,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没有那么明显。”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教授郝臣认为,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会侵害保险机构的整体利益,尤其是客户利益,甚至可能引发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10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

“《办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五方面细化。”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一是完善关联方管理。要求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的识别和维护等;二是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归属,实现管控流程全程可追溯等;三是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督。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等;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以资金流向为线索的全程监控制度,有效防止风险的跨公司、跨行业和跨领域传递等;五是强化监管职责。

上述相关人士指出,此次《办法》明确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降低关联交易投资余额比例

与之前2018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扩大了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降低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投资余额比例等。

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方面,郝臣指出,例如《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保险公司投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等,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关联交易存在的潜在风险。

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认为,目前在保险关联交易中,主要存在于运用信托产品进行嵌套、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股权关系掩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超标”等方面的问题。

“《办法》细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徐承远表示,原有监管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保险公司投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金融产品方面的购买比例限制也不到位。

在他看来,《办法》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细化后,这方面监管短板得到填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将更加透明和理性,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沦为关联方的“提款机”,从而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闯红线”将限制业务范围

业内人士指出,从目前情况看,险企股东持股比例相近、关联交易总额占比过高亟待解决,因此,关联交易要从严监管。

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强化制度建设,弥补监管短板,持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记者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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