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性格外向,与国外交流密切。新中国成立以来,青岛紧跟国家政策,对外汇的管理经历了从探索到逐渐成熟的历程,几十年来青岛外汇管理部门不断优化与居民和企业息息相关的现钞管理、贸易外汇管理、非贸易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不断满足我市企业与民众的外汇需求,为青岛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际化进程提供外汇保障。
“青岛金融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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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现钞管理逐步合理优化
新中国成立前的青岛,外国银行操纵汇率和外汇业务,外币充斥市场。新中国成立后,青岛根据国家政策,严禁外币在市场上流通和自由买卖,严厉打击、取缔外币黑市,同时,国家银行公布合理的收兑牌价,积极收兑沉淀在个人手中的外币现钞。从1950年到1979年,在国内市场上,外汇现钞一直不准流通。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1980年国家发行了外汇券,以满足外国人来华旅游购买商品和住宿结算的需要。但在发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换取、借用,转让以及套购紧俏商品的情况。为制止这一做法,当时青岛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规定,除对外供货部门向外贸单位购进商品仍使用外汇券结算外,其他单位一律停用,各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必须及时兑给银行不得保留、转让、私自买卖和供本单位及个人使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扩大,1985年国家在外汇管理上实行了新的管理办法,青岛外汇管理部门据此允许个人持有外汇现汇,银行开办了个人外币储蓄业务,同时个人因公、因私出国可以换取一定数量的外汇现钞。此后青岛外汇的监管进一步宽松与优化。
外汇留成持续增长促外贸发展
1949年,市外贸局为迅速打开外贸易局面,制定并公布了《易货贸易办法》,成立了外汇交易所,并指定上海银行青岛分行和汇丰银行青岛分行办理外汇交易,取消了外商银行对外汇业务的垄断。1953—1979年,国家在外汇管理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此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实行地方外汇留成制度。实行留成外汇制度后,青岛留成外汇的单位越来越多,留成外汇的数额越来越大。
1985年国家决定调整外汇留成比例,以调动生产和供货企业的创汇积极性。198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安排全市外汇收支采取分解承包指标,实行切块双向承包的办法,有力推动了青岛市对外贸易的发展。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制定并实施了《青岛市外汇企业出口收汇、上缴及分拨留成账务核算暂行办法》,加强了贸易外汇管理,促进了青岛市外汇收入的增加。1990年,青岛市外贸出口31491万美元,出口收汇27169万美元,上缴中央外汇10367万美元,地方留成外汇收入17244万美元。
强化管理非贸易外汇收入渐增
解放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负责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管理。1954年我国规定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公私合营企业等,凡持有外汇或有外汇收入者,无论是解放后接收的或在国外的资金以及国外机构的利润收入,均应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不得私自保留。198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后,开始了对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进行管理。非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旅游、服务行业的涉外宾馆、商店等。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的施行,1987年,青岛市非贸易外汇收入比1986年增长10%。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青岛旅游收入成为非贸易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加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彻底摸清了旅游外汇的家底,建立了旅游外汇开户档案和账务核算制度。该局根据有关部门收支两条线控制的规定,把原有企业开立的现汇账户作为收入户,只收不支。另根据规定重新开立支出户,并对原有账户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清户。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邱修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