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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2018-07-27 07:26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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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到,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看点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来说,《办法》规定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办法》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下调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公募理财产品降低销售起点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这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具体体现。”青岛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刘学宁说。另一方面,公募理财产品降低销售起点可以进一步扩大银行资金来源,为银行的转型升级提供资金空间,而公募理财产品首次仍要求面签并加强销售管理,约束了互联网、电子化代销发行空间,对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起到规范作用。

看点2产品销售将更加合规

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加强销售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具体来说,《办法》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个别银行的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或者为了所谓的‘冲量’,有意夸大理财产品收益或未充分告知风险,新规明确禁止了此类事情的发生。”刘学宁表示,《通知》要求银行对理财进行全面宣传,真实地反映理财产品的特性和投资标的,部分银行设置简易小黑板或者LED滚动屏,只告知投资人理财产品名字和年化收益率,其余理财信息“不便告知”的现象会进一步减少。

看点3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近年来理财“飞单”偶有发生,一旦牵扯到就会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为避免投资者“触雷”,《办法》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另外,《办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该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刘学宁认为,这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刘学宁提醒投资者,理财市场“一分收益一分风险”,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产品是不存在的,切勿贪图高息造成损失。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邱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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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可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保本理财产品按结构性存款等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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