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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青岛市金融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2017-04-28 16:32:06 字号:A- A+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4〕38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青岛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4号)要求,青岛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评选、奖励本市的金融创新单位和项目。青岛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由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组成评审小组独立对申报项目和成果进行评审。

    为做好2016年青岛市金融创新奖申报工作,按照青岛市金融办、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金办字〔2016〕151号)和《关于印发〈驻青金融监管机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金办字〔2016〕159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奖项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3个奖项:

    1.创新贡献奖。主要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根据《关于印发〈驻青金融监管机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金办字〔2016〕159号)有关精神,创新贡献奖主要针对驻青金融管理及监管部门。

    2.项目创新奖。主要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财富管理建设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予以奖励。

    3.研究创新奖,主要对在围绕青岛市金融业创新发展、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二、申报主体 1.由注册在青岛市的主体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申报主体包括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财富管理特色机构、企业(集团)、高校、协会、学会和各类科研院所等。

    2.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

    3.申报项目或成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可以联合申报,具体可由主要完成单位申报或由各合作方商定的其中一个单位申报。

    4.申报主体近两年内应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金融风险事件。

    三、申报时间 1.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15日(工作日),截止日后不再受理。

    2.对确需调整或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小组参与评选。

    四、申报要求 1.2017年青岛市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4号)、青岛市金融办、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金办字〔2016〕151号)和《关于印发〈驻青金融监管机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金办字〔2016〕159号)有关要求,创新项目和成果应产生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可防可控。

    2.申报主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一式十份)、承诺书、说明及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均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 基于安全及保密考虑,电子版申报材料需刻录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由专人负责报送至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3号办公楼)1511房间。

    联系电话:85913284

    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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