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货车撞伤了行人,司机却不知道,继续将车开回了家,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是发生事故后驶离了现场,而保险公司却说王某是逃离现场,拒绝赔偿。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负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共计近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他们不应该负担商业险范围内共计7万余元的赔偿,上诉到市中院。昨天,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并未宣判。
事件:
回家路上被撞伤
昨天上午,受害人孙某也到庭,但他一直戴着一副墨镜,后来解释因为车祸造成9级伤残,眼睛不敢看强光。“2012年5月1日下午,我骑着电动车往家走,路过即墨市城马路高架桥南路口的时候,只记得后面有辆货车来了,再后来就什么也不记得了。”孙某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还心有余悸,他说,醒来后自己就躺在医院里,交警通知说找到肇事车了,因为司机赔偿不起医疗费,他就将司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近20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其中有涉及交强险的12万元他们已经赔付,剩下的7万余元商业三者险不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交警只是根据王某供述来判断,但事后我们发现,王某知道当时撞了人,因此他并不是驶离,而是逃离现场。”保险公司方称,在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上有明确标注,肇事后逃离现场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辩论:
免责条款是否告知
“我知道肇事后应该赶紧报警处理,并且我的车买的是全险,即使发生事故也有保险公司赔偿,所以我没必要肇事逃逸。”王某在庭上反复强调,他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了,而在知道事故发生后,还给伤者垫付了一些医疗费。
不过保险公司却称,通过事故现场照片能看出,现场道路平坦而且没有障碍物,视线良好,孙某当时骑的电动车损坏严重,地上还有血迹,王某的货车右后侧车轮有明显擦痕,王某不可能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他的行为应当是逃离现场。
除了“逃离”与“驶离”之争外,保险公司在和王某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时是否向王某告知了免赔条款也成了另外一个焦点问题。王某称,当时买保险时,是由保险公司职员全权办理的,自己把钱交给他之后,收到了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保单的背面是空白的,什么也没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跟他说有什么免责条款。”
对此保险公司争论道,当时并非只给了王某一份保单,而是一摞,另外一份交强险保单上有王某的签字,而且保单后面还用粗体着重标注了免赔条款,王某不可能看不到,公司工作人员也称,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并非像王某陈述的那样。对于交强险保单上的名字,王某称他的确购买了,但名字不是他签的。
保护受害人最重要
“案件并不是很大,从开庭情况看,焦点就是对王某行为的认定。”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他们将再次调查,研究后作出最终判决。但判决将本着保护受害人,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该更加规范投保的过程,特别是对一些免责条款,应该有投保人明确知晓的证据,另外,社会对保险公司的认识有些偏颇,案件的判决也要从引导社会认识保险的角度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