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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价条例:收餐具费最高罚5000元明年实施

来源:青岛早报 -- 2013-11-03 13:59:03 字号:TT

青岛物价条例:收餐具费最高罚5000元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各类设施、设备使用的费用;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制定、调整依法纳入价格听证目录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昨天,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条例》共分为总则、价格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价格调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在做关于《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九条中的“价格欺诈”在实践中难以界定,而且列举的行为不尽准确,将带来执行困难,建议修改。“欺诈是一种民商事行为,条例是行政行为。”万振东说,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主文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他人与其交易”,并列举了行为种类,其中包括在标价签、价目表中标示与实际不符的内容,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销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时,不标志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的;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迷糊标志附加条件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优惠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许多商场都对外宣传‘即将涨价’,或者在价格标示牌上打出了原价和现价两个价格,这在条例实施以后,都是不允许出现的行为。”万振东说,只要实际销售中还没有涨价,就不得以此作为招徕顾客的宣传方式,同时,一件商品也不得再挂出两个价格标签。

  可收开瓶费 须明码标价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万振东介绍说,餐饮消费过程中,所有的收费项目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在提供菜单等消费价目表中明示。此外,在市物价局发布的《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里,界定了14种价格违法行为,包括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一旦违反将可能面临5000元以下罚款。但在市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的《青岛市价格条例》中,服务费和开瓶费没有提及。记者了解到,在草案征集意见和讨论过程中,不少人提出餐饮单位服务的标准不同,不宜统一划定服务费或者取消服务费,开瓶费可以收取,但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做到明码标价,“消费者进了饭店,菜单上就应该写明开瓶费收多少,不能是消费者问了之后才答复。”万振东说。

  《条例》中,除规定对未明示收费项目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还对其他违反条例的规定做出了处理规定。其中,未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者未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中介机构依托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检测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此外,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指导价具有强制性

  对于价格听证,由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产生方式、听证程序等有详细的规定,《条例》主要明确了价格听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增加了保证听证会质量的要求,并对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作出衔接性规定。《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会参加人名单等。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

  《条例》规定,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专业技术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昨天,万振东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专门做出了解释。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拟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都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必须执行,差别在于,政府定价必须执行确定的价格,而政府指导价允许经营者在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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