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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撞人司机要赔60万 领到40万保险金买了房

来源:大众网 -- 2013-08-13 08:46:04 字号:TT

8月12日,陈某在庭审现场。

  陈某驾车发生车祸,将当时31岁的男青年李某撞成了植物人,经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再向对方支付53万元。然而,在拿到保险公司赔付的 40.7万元后,陈某并没有将钱还给伤者家属,反而用这部分钱买了一套房子,随后便躲到临沭老家。期间,伤者李某离开人世。今年1月13日,陈某被警方抓捕,随后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8月12日,市北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车祸撞人司机要赔60万 

  2009年8月7日凌晨零时许,陈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重庆中路南向北行驶至石沟附近时,将李某撞倒。经医院抢救,李某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由于伤势严重,最后变成了植物人,鉴定为一级伤残。经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李某住院期间,陈某支付了7万元医药费。但是,对于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某家属将陈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再向李某支付53万元赔偿金。

  领到40万赔款想独吞 

  为了先领取保险赔偿款,陈某找到了李某的家属商量对策。期间,陈某提出由李某家属先在收到条上签字,自己凭相关单据领到赔偿款,之后再把钱交给李某一家。李某的家属信以为真,在三张收到条上签了字,陈某凭借单据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2011年1月,保险公司将 40.7万元赔偿款打至陈某账户。陈某立即将这些钱转存至妻子刘某某的账户上,后来,因担心出问题,便将钱提出来放在家中。据陈某后来供述,拿到钱后,总觉得判决的赔付款有点多,于是找李某的姐姐商量能否减免,但对方一直不同意,后来便有了独吞保险金的想法。

  在拿到法院调解书后,李某姐姐便联系陈某索要赔偿款。但陈某给出的答复始终是“保险公司那边还没有消息”。为了避免被执行法官找到,他将名下所有财产进行转移,还更换了手机号和居住地。2011年7月,陈某和妻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仍继续生活在一起,一起照顾两个儿子。陈某以前妻名义在李沧区购买一套住房,首付30万元。

  警方调查发现,陈某一家人悄悄回老家临沭躲藏。今年1月13日是陈某母亲的生日,在生日宴上,民警将陈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要求重判 

  今年1月25日,陈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李沧检察院批捕,3月26日李沧检察院将此案转至市北检察院。在此期间,李某家属主动向法院交纳27万元。8月12日,市北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陈某表示,在拿到保险金后,他便联系了李某家属,但是对方手机一直打不通。为了揭穿其谎言,公诉人宣读了此前陈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2011年7月中旬,我用拿到的保险金在中南世纪城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对象名下,后来我们办理了假离婚,但实际上我们还生活在一起,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对此,陈某表示没有异议。

  公诉人认为,陈某认罪态度不端正,应该从重处罚。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决定休庭,改日再判。

  ■讲述

  受害者因无钱治疗身亡  

  据执行人员介绍,在对陈某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期间,他们多次给陈某发短信、打电话,甚至上门找他,但都找不到陈某的踪影。被害人李某在住院期间,一直等着这40万元治病。由于李某已经是一级伤残,护理负担很重,妻子和他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了给李某治病,一家人债台高筑,可去年李某还是因为伤势太重身亡。

  当天上午开庭前半小时,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太太早早地来到法庭门口等候,她就是陈某的母亲。在陈某被法警带上法庭的瞬间,坐在旁听席上的老人赶紧起身,双手紧握栏杆看着儿子,陈某也向母亲示意。

  庭审结束后,陈某被法警带出。老太太在律师的陪同下试图找到儿子,但最终无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老太太老泪纵横。“他一直都挺让人省心,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也是出事后才告诉我的。”老人表示,在向法院提交的补偿款中,有10万元是她通过老家的银行贷款得到的。“还有几千块钱,是我捡破烂攒的。”老太太说。文/图 本报记者李保光

  ■链接

  何为拒执罪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告诉记者,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张钢律师告诉记者,这种罪行,其主观上必须是恶意的,客观上则要求确实具备执行能力。“如果确实没有能力而不能执行的情形,就不构成此罪。”张钢律师说。

  5种情形可依拒执罪论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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