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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加班7天最低可拿969 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

来源:青岛早报 -- 2013-02-18 05:54:37 字号:TT

    春节假期,不少市民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而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用“春节红包”冲抵加班费的行为。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红包”是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昨日,市民李先生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询问,春节加班费该如何计算?李先生表示,他在一家餐厅工作,每年的除夕到大年初二都要上班,今年也不例外,但从未见过3倍工资。不过,每年正月初一,饭店都会发200元红包冲抵加班费。为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处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

    今年春节假期,2月9日至11日三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据市人社局对加班费的政策解读,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2月12日到15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果无法补休,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加班工资应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目前,我市市内六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40元。按此标准计算,日工资最低约为57元。如此计算,除夕至正月初二,这三天如果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71元(57×300%);如果正月初三至初六这后四天加班,每天至少为114元(57×200%)。如果7天全部加班,那么至少可拿到加班工资969元。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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