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时间,盲目炒新、炒小、炒差等现象有持续抬头的趋势,其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受投资者短期投机行为的驱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合规经营、信息披露等方面与发达市场差距显著。信息不对称、投机偏好和专业知识缺乏导致普通投资者对产品认识不足,出现非理性投资行为,从而损害了投资者个人利益,增加了证券产品的波动性,对经济秩序和市场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非理性投资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的表现
1.给投资者造成极大损伤
炒新、炒小、炒差无不伴随了股票股价的过山车现象。根据交易所统计,2010年、2011年IPO首日破发比例分别为7%、30%,2011年上市后三个月新股破发率达68%。同时,新股上市首日涨幅也逐年收窄,2009年、2010年、2011年IPO首日平均涨幅分别为74%、42%、21%。2012年上半年发行的105只新股平均市盈率(PE)为31倍,较以往大幅回落。上市当日破发的新股有29只,占比接近三成,上市后新股与沪深两市整体表现基本持平。
投资者热衷炒作小盘股的理由可以归纳为:高成长性;供给数量的有限性;高送转等炒作题材。现实中,这些理由只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远和持续。急功近利的心态使投资者急于赚取回报,而不做认真的思考。买入基本面较差的股票,希望“乌鸡变凤凰”。在弥漫“消息”、“题材”的氛围下,加剧了投资者的过度反应。殊不知在经济和市场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无业绩支撑的股票往往大幅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价格是价值的反映,股价是围绕公司价值波动的,不可能永远偏离公司的价值,非理性投资行为最终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伤痕累累和血本无归。
2.非理性投资行为证券市场造成的损害
(1)扭曲了市场价值形成机制
诚然我们的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缺陷,可是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进一步扭曲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价值形成机制,导致市场经济价格发现功能紊乱。投资者的非理性购买使股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加剧了市场的波动。炒作中公司基本面并未发生变化,可是价格与价值的严重背离,使投资者无法通过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去指导投资行为,从而不利于理性投资,进一步助长了投机行为,给脆弱的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2)恶化了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价格发现和价值形成机制的损害进一步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结构的恶化,从而影响了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中低市盈率、高分红的蓝筹股的投资价值没有得到认同,投资价值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产生了背离,影响了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
(3)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有效市场假设(EMH)[[ 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EMH)是由尤金·法玛(EugeneFama)于1970年深化并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起源于20世纪初,这个假说的奠基人是一位名叫路易斯·巴舍利耶的法国数学家,他把统计分析的方法应用于股票收益率的分析,发现其波动的数学期望值总是为零。]]由三个假设组成:假设投资者是理性的;即使有些投资者不是理性的,但由于他们的交易是随机产生的,交易互相抵消,不至于影响资产的价格;即使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并非随机而是具有相关性,他们在市场中将遇到理性的套期保值者,后者会消除前者对价格的影响。
但是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使得证券市场并不满足以上假设:首先,存在大量的非理性投资者,“羊群效应”、“处置效应”明显,这些非理性行为具有系统性,持久性,无法相互抵消;其次,市场在信息披露中的不完整性和不及时性和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即使理性投资者也难于做到正确评估资产价值;再次,由于市场的不规范性,机构投资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操纵行为,价格更多时候表现为单边上涨和下跌的行为。针对某个投资品种的主流资金,其交易目的性很强,难有相反的资金平衡金融产品的价格波动。
克服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对策
1.投资者方面的应对措施
投资者在股票投资时应审慎决策,形成正确的投资价值理念,坚持投资铁律。据登记公司和交易所统计,新股中签者基本上选择在上市首日卖出,炒新目的为投机性买入。投资者应杜绝投机行为,以价值投资理念做出申购决策。巴菲特之所以能够屡屡挖掘出有长期价值的股票,获取超额收益,根本原因在于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认真分析公司基本面、避免盲目跟风,增强新股申购的风险意识。冷静面对市场热捧的股票。对于市场高度热捧的新股,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脱离公司基本面的估值,切忌以投机的心态参与新股投资。
2.政府及证券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
(1)增强政策的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
政策法规的制定出台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避免“朝令夕改”,让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有一定的预见性,从而减少投资决策的非理性冲动,同时,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投资行为的震荡。
当市场参与者对市场具有同质性预期时,投资者的行为会趋于稳定和均衡。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应充分考虑市场各参与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政策有信心,才能培育中长期投资的心理素质,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2)建立并完善投资者保护和诉讼赔偿机制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基石,是有效的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保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形成从事前预防到事后保护的一整套措施,推进对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3)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不仅要依靠监管部门、券商等中介机构,更要转化为一种全社会自觉的理性行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上市公司等都要参与。除了接受基础知识的培训,还要对投资者进行更高层次的理论培训和学习指导。比如中信证券的做法,首先在业界聘请专家学者开设宏观政治经济形势课,定期为投资者和高端客户提供国际经济政治形势方面的解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个体投资者在资金、信息均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只有注重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分析思辨能力,才能有效抵御市场风险。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彻底了解各类非理性行为产生的根源和危害,以及违规机构对投资者心理偏差的利用,从而使其在投资活动自觉中防范各类证券欺诈和风险。[[ 顾海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非理性行为及治理》,审计与经济研究第24卷第4期,2009年7月]]
证券市场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侧面,政府应提倡社会公众将经济注意力从证券市场转向实业投资,减少投资者对单一市场的依赖性,培育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注重多种投资工具的选择和资产组合的理念。政府和媒体的宣传应鼓励长期投资、健康理财的投资理念,树立科技致富、劳动致富的价值观,促进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和道德的全面发展。(作者:中信万通证券 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