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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份,在青岛某房产公司做统计员的赵某突然变得很大方,只要有朋友或客户上门求助,赵某就毫不吝啬地拿出大把资金予以慷慨帮助,不过找赵某借钱的人并不知,赵某手上的钱并不是她自己的,而是公司开发小区的配套费用。 帮完别人自己花 赵某今年45岁,胶州人,在青岛一家房产公司担任统计员工作。和公司财务不同,统计员主要保管公司收取小区业主的配套费,然后将配套费再转给相应的部门。由于公司人事管理较为混乱,统计部门只有赵某一人,因此公司收取的配套费也都由赵某保管。赵某看准了这个“发财”的机会,准备利用公款走走关系,疏通疏通人脉。2007年6月份,公司职工张某找赵某寻求帮助,赵某二话没说,从配套费中拿出人民币2万元钱给了张某。第一次得手后,赵某的行为并没有被公司老板发现,于是她又准备再次下手,这次赵某没有将钱给别人,而是自己拿了1.9万元消费了。 拿钱帮人做生意 2009年2份,得知朋友需要钱开酒吧,赵某大方地拿出3万元钱给朋友使用,又过一个月,赵某无意间得知客户需要钱经营被服厂,于是她再次从配套费中拿出1万元钱给客户。没过几天,朋友姚某找赵某借4万元钱,赵某二话没说也给予了帮助。三年时间赵某从配套费中挪用资金五次,金额共计11.9万元。不过赵某的猫腻终究没有瞒过公司同事,最终她的计划还是败露了。 庭审时,赵某称自己主动到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并且如实交待了挪用的款项;自己是自愿认罪,而且是初犯;赵某还称自己已将所挪用的款项归还,没有给国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希望法庭对自己免予刑事处罚。 挪用资金罪获刑 法院审理时认为,赵某身为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另外她还将挪用得来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赵某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要求,法院认为赵某属于多次犯罪,不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最终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记者 王婷 通讯员 刘素虹 匡德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