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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最高补100万 青岛十二五力争50家企业上市

来源:青岛日报 2011-04-08 06:32:25

    日前,青岛市制定出台《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推动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做强做大,力争“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50家以上。

    《政策》提出,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将成为我市金融业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此,我市将设立企业上市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鼓励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财务顾问、保荐、审计、评估、律师等费用补助。

    我市还设立市、区财政各负担50%的拟上市企业奖励基金。《政策》提出,进入拟上市程序,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经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出具报告后,补助50万元;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补助50万元。凡在境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的,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政策》提出,我市将实施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海域使用等手续。对拟上市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按照市级重点项目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实施供地。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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