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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今起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万亿元,信用卡交易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建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的统一监管标准,防范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即规范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从受理信用卡申请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收单业务、设立营运中心、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实施报告制。 在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3个月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以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6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目前中国银监会收到的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行为的投诉中反映的问题,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激活用卡方面,《办法》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 在规范超限额用卡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除明确催收管理规则以外,对不当催收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交易、退款交易过多、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出现欺诈或非法交易的商户,及时采取现场调查、撤除机具等风险管控措施,以保护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权益。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风险进行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的监管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和违规行为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仅对信用卡业务中的银行经营行为和银监会监督管理程序予以明确规定,是对银监会已发布的监管要求的汇总提炼和对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细化。其他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中已有的规则,《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中国银监会欢迎广大社会公众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