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月10日,青岛市金融工作办的官方网站,公告了青岛市已备案开业的16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青岛试水的民间资本管理正式启航。
业务类型非常广泛
从青岛市金融工作办的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上,可以看到16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中,有2家注册资本金达到或超过3亿元,7家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1家注册资本金为0.7亿元,3家注册资本金为0.6亿元,3家注册资本金为0.5亿元。
根据意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业务类型是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相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谓非常广泛。”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民间融资监管处处长鞠京福表示。
记者看到,意见中不仅对业务类型进行了列举,还对每种类型的比例都有详细的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由此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意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倾向性。
从开始就有规范发展基因
记者了解到,从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门槛并不低。根据意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目前已备案开业的16家公司,主发起人均是青岛市“有头有脸”从事实体经营的企业。
“对主发起人的考察是非常严格的,我们不仅考察主发起人企业的实力而且考察其负责人的品质,以便选取出规模实力强、经营规范、信誉度好的主发起人。之后,我们还要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长时间的面谈,以便了解企业发展的真实想法,摸清企业风险防控的意识和能力。”鞠京福告诉记者,“除此之外,广泛争取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中院、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等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的意见。”
较高的门槛,让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成立时就有了规范经营的基因。意见中,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画了红线,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
科学的监管体系,是保证民间资本管理行业稳健规范发展的基础。
“针对这一新兴金融业态,在行业监管上,按照明确方向、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科学有效的思路,确立了”123456“的监管路径。”鞠京福表示。记者了解到,"123456"的监管路径具体内容是:把握规范发展这一条主线,抓住高管与资金两个关键,严守非法集资、暴力收债、高利放贷三条底线,凝聚联席会议成员、区市两级金融办、外部有关力量、行业协会自律四个合力,健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机制、分类评级分类监管机制、互通互动资源共享机制、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机制、业务转型与有序退出机制五项机制,落实统一经营理念、统一行业形象、统一合同格式、统一宣传推动、统一监管标准、统一投诉受理六个统一,逐步建立科学监管体系,保证民间资本管理行业稳健规范发展。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7月8日,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成立,这也是全国首个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在成立仪式现场,会员签署了包含二十条内容的会员自律公约。
“一方面,协会将发挥社会团体的组织优势,组织会员合作和交流,定期开展调查和研究,提供业务培训和资格认定,积极探索民间资本管理的市场规律,制定和推广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评估体系,努力降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维护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协会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我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不暴力催收债,严守自有合法资金出资、融资利率上限符合国家规定等底线。”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会长张思夏告诉记者。
□背景链接
山东出台政策促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为了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防范民间融资诱发金融风险,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意见,并大力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2012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并选择东营、临沂和8个县(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2013年8月,在东营市召开了全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现场会;2013年8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金改22条),明确提出探索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2013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确定在全省全面推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工作。33号文件的基本意图就是,借鉴温州金改的经验做法,通过大力发展规范化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融资从“地下”转为“地上”,引导民间资本主要投向实体经济,将其纳入政府监管、行业管控,通过推动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化、阳光化,形成规范发展的示范作用与正导向,从而挤压不规范的地下融资活动空间,减少非法集资,降低区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