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当前小微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近日,青岛银监局结合辖区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我市银行业从信贷投放、体制机制建设、金融服务创新、监管考核、规范服务收费等五个方面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引领我市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针对组织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积极探索设立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在社区、县域、乡镇等金融薄弱区域设立更多的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或社区支行,提高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便捷性。
针对创新,《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机构开办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同时引导各银行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探索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机构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探索年审制、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等,实现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鼓励各银行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有序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通过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和集中处理满足小微企业需求。《指导意见》还提出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站建设,着力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各银行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合作,引导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获得更大支持。《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应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服务收费方面的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在提供综合性服务产品时,应给予小微企业自由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推送服务。同时,设立小微企业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