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27日讯 昨天下午, 记者从市总工会召开的全市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作动员会上获悉,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工会经费代收 仅是收缴形式变化
据介绍,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没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负担。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只是改变了收缴的方式,并没有提高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和比例。此举措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更好的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计提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
据介绍,计提工会经费的标准为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部职工既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也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据介绍,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工会经费每年分两次缴纳
据了解,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缴费单位2013年7月至9月实现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上缴40%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3年7月1日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不缴、少缴工会经费的可强制执行
据介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只是改变了收缴的方式,并没有提高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和比例。(青岛新闻网记者)
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经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 (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2013〕23 号)等文件对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