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确保购房者预交购房款的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开发企业不会将购房者交付的房款挪作他用,开发企业的申请拨付额度,将根据项目进程严格把控。《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新房预售金须存入“专户”
根据《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等费用标准,结合结构、用途、层数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实现监管信息系统与银行有关信息系统的联网,并实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可另行开立的除外。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
按工程进度申请资金额度
《办法》中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具体节点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95%的资金额度;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解除监管。
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监管节点分别提供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预售许可证明;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应当提交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主体封顶的,应当提交主体(结构)验收证明;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对于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优先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逃避监管限期整改并禁售
根据《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该项目后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
据悉,《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红岛经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