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两个《办法》都将适用范围从原本市内四区调整到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市区)区域。
随时可去街道申请资格
新《办法》里,申购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程序也和以往大不同。旧的《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民要按照销售项目进行。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而在新《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同样由按照销售项目进行变成了日常登记受理方式。这样,市民申购就不用再跟着销售项目的进程走,随时可以去街道申请购房资格。
买了限价房禁买经适房
新《办法》还增加了“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从以往“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改为更加明晰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 ”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