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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多企业无高温补贴 工人怕被穿小鞋不敢提

来源:青岛晚报 2012-07-23 09:05:10

青岛大多企业不发高温补贴

  有法可依

  岛城补贴标准120元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不过,青岛情况较为特殊,虽然达不到35℃高温,但青岛湿度大,超过28℃就已经很难受。记者了解到,我市执行的是2006年山东省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同时,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2011年7月,《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补贴再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如果企业拒绝发放,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和仲裁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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