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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淄博6月12日讯
今天,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随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再次上调。最高缴费标准为不超过9485元,最低不低于1897元。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4%,新建立缴存关系的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由此换算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不得超过1138.2元/月,最少要为职工缴纳94.85元/月。与去年相比,下限上调了10.15元/月。 据了解,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各缴存单位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单位月人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9485元,最低不低于1897元。而在上年度,上述两个数额分别为8472元和1694元,缴费基数均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根据要求,2012年度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即个人8%、单位8%;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4%,即个人12%、单位12%;新建立缴存关系的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即个人5%、单位5%。 根据上述调整,可以换算出,2012年度职工缴存公积金最高数额为2276.4元/月,最低为189.7元/月,即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不得超过1138.2元/月,最少要为职工缴纳94.85元/月。2011年度规定,单位缴存最低不得低于84.7元/月,最高限定在1016.64元/月。上下限分别较2011年度提高121.56元/月和10.15元/月。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执行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盖章后于8月1日前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审定(附:人社部门审定的单位《工资审批表》和上年12月份单位《工资表》)。中心对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和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确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此外,要求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2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各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后,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相关新闻 工伤补贴标准再次提高 记者昨天从淄博市财政部门获悉,为提高淄博市工伤职工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按以下标准调整:一级255元,二级245元,三级235元,四级225元。关于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的达到每人每月1550.5元、大部分护理的达到每人每月1240.4元、部分护理的达到每人每月930.3元。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月增加20元。关于资金来源,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