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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充值卡有效期满后余额不退,包年宽带期满不到营业厅办理续展自动改为包月,银行修改借记卡章程不通知消费者、各种收费不明示,信用卡超期限未全额还款,银行仍按全额计息……这些市民在通讯、金融行业办理业务时常见的合同条款要改了。昨日,市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今年将专项整治通讯、金融服务行业的 “霸王条款”。违反规定企业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发布 重点整治通讯金融行业 近年来,合同格式条款在消费领域中被普遍使用,但有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不与对方协商、且重复使用的特点,将自己意思强加给处于弱势方的消费者。有的消费者面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尽管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却浑然不知,也有消费者虽然已经意识到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面对经营者的强势,又很无奈。基于政府公信力和强制力,由政府机关出面规范不平等格式条款已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 去年查办违法合同346件 “去年全市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消费领域格式条款整顿规范活动,对9个消费领域的9大‘霸王条款’进行了整治,共纠正不平等格式条款1176条,点评 ‘霸王条款’96条,查办合同违法案件346件,罚没款87.73万元。”市工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春芳介绍,消费者由于维权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在遭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即便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往往处于无知或无奈的困境。 遇“霸王条款”要举报 据介绍,市工商局在对全市格式条款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民生关注的焦点问题,将整治的重点领域确定为通讯服务和金融服务两个行业,重点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今天起,工商部门的整治工作将全面展开,将通过走访企业、开展座谈、行政约谈等方式,督促帮助企业梳理、整改问题格式条款。“自我改正”阶段过后,对于某些存在性质严重“霸王条款”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孙璟告诉记者,通讯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多是垄断性大型企业,最高3万元罚款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因此,专项整治期间,工商部门还将陆续点评一批“霸王条款”,通过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因素,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她也提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若遭遇“霸王条款”,可以随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贺长泽) 这些“霸王条款”都得改改了 昨天上午,市工商局合同处工作人员根据前期调研和受理投诉情况点评了一批通讯、金融行业的“霸王条款”合同项目。“这些只是一小部分,两大行业里还有更多的‘霸王条款’将被整治。”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孙璟介绍,工商部门还将陆续点评一批“霸王条款”。 通讯行业 以短信方式给予用户一定期限免费接收信息服务,到期后用户不回复短信,即视为同意预订。 点评: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 (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通讯公司在用户未回复同意的情况下,开通收费项目,违反了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排除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利。 通讯公司对各种预付费的充值卡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预付卡内的余额不再退还,用户须继续充值,激活使用卡内余额。 点评:预付费充值卡是用户预先将费用支付给经营者、按通话时长分笔消费的商业卡,应按用户实际消费金额计费。充值卡超出有效期,经营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但应当向用户返还卡内“余额”。通讯公司此举既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公平交易的原则,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用户在办理宽带包年后,期满前一个月需到营业厅续展,逾期未续展的,改为包月交费。 点评:用户办理宽带包年服务期满后,通讯公司和用户都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应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通讯公司强制规定续展期和缴费方式,应视为通讯公司提出了新要约,除非用户自愿同意,否则新合同不能成立。通讯公司也不能擅自为用户续展宽带业务,更不能单方面提高用户缴费负担。通讯公司这种做法,侵害了用户自愿选择权利和公平交易权利,增加了用户负担。 通讯运营商因系统机器设备故障、系统升级、系统维护等导致用户上网中断,通讯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点评:通讯公司负有维持设备正常运转的义务,系统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以及升级、维护,导致用户上网中断,这些情形不应纳入不可抗力范围。通讯公司这项规定,属于免除自身责任,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金融服务行业 个人消费贷款,银行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点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银行要求消费者必须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 银行修改借记卡章程不通知消费者、各种收费不明示。 点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条款需修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银行擅自修改章程而不通知消费者的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银行各种收费项目应采用适当方式明示消费者,否则就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超期限未全额还款,银行仍按全额计息。 点评: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没有全额还款,应以未还款额部分计息,消费者已还款部分不应再计息。银行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部分银行规定,消费者的交易情况,均以银行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点评:银行存折和国债书面凭证可以如实记载消费者每次交易活动的情况,对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来讲,一目了然。但银行卡如果不进行查询,不能体现交易信息。银行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了解全部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利。另外,交易产生争议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可以提出证明自己交易合法性的证据。一方不得事先约定,只能以自己出示的证据资料为准,排除另一方的证明权利,银行这种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举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