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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维修金下月开缴 高层133.6元/平(图)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2-02-19 15:43:25

资料图

    从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本市七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中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管理部门提醒,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需要交存这笔“养老钱”,因此抢着在新规实施之前办理房产证并没有实际意义。

    怎么交

    高层133.6元/平,多层51元/平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2012年3月1日起,本市七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单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交存。

  怎么管

  定期公示,一户一账随时可查

  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从3月1日开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有了专门的资金运行平台,这笔钱的每一笔开支,业主都可以方便地查询和监督。”市物业办的王西涛主任说,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

  为便于业主查询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运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业主可随时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业主和有关单位对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据悉,资金运行平台开通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施“一户一账”制度,每一户都可以查询各自交存及余额情况,可以持一张卡到具体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查询,也可凭账号上网查询。

  怎么用

  方案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据介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是: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其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工程预算;涉及房屋户门号及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和验收方式等内容。

  怎么“罚”

  不交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据介绍,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拒绝按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旧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由业主大会确定,然后按照业主房屋的面积大小来交纳相应的资金,收起资金后由业主委员会交存到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补交。”市物业办王西涛主任说,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需要按比例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以赶着在3月1日前办理二手房过户或者办理新房房产证并没有实际的意义。”王主任说。

    ■链接

    房屋共用部位包括哪些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途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那么所谓的共用部位包括哪些?

    据介绍,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余额不足三成需要续交

  “由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事关市民的切身利益,新规公布以来一直不断接到市民的咨询电话。”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他们也已经对市民群众主要关心的问题作了多次集中解答。

  “不少市民以为房屋维修资金交一次就可以,其实不是这样。”该负责人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一户一账”,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

  这意味着,既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如果维修过程中开支过大,业主需要及时交存。以一套100平方米的新建高层商品住宅来算,每平方米的造价为1670元,交存比例为8%,则需要交纳的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为13360元。如果业主的账户余额不足4008元,那么需要及时地续交9352元。

  房屋保修期内不得动用

  业主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并不是所有共用部位的维修就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如果房屋仍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来支付维修费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业主需要明确房屋的保修期限。

  据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可申请动用公积金交存

  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那些已经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以申请用公积金来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动用公积金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次能提取多少?据了解,具体的提取比例还没有确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正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研究。

  利息计入账户滚存使用

  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215号)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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