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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家制衣公司某办事处的负责人。王某病逝后,公司一边向欠款的业务单位索要欠款,一边又说王某还欠着近百万元货款,于是将王某的妻子和年仅五岁的孩子一起告上法庭,讨要欠款。 现实版“父债子还” 公司的代表在法庭上说王某为公司销售衣服,买下衣服后再卖出去,现在共欠货款近百万元,其中六十多万元有欠条,剩下的有对账单。现在王某因病去世,他的妻子和孩子应当替他还债。公司还拿出了银行的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王某挣的钱其中一部分都是打到妻子的账户上用于妻子和孩子的生活,因此妻子和孩子也应该承担起债务。 “如果王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那么公司发传真给业务单位就没有法律依据了。”面对公司逼债上门,王某的妻子表示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职务行为,不存在买卖关系。另外,王某去世后,公司还给相关的业务往来公司都发来传真,表示这些业务单位的货款只向公司结算,不要向任何人进行结算。 公司索赔无理 四方区法院认为,公司由王某介绍客户销售,根据销售数量支付王某报酬,公司与王某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王某在代理权限内,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所写欠条及签字确认的对账凭证是公司与王某之间业务流转过程中的对账依据,不能证实公司与王某之间有买卖形成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向实际买货人主张权利。王某去世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与各业务单位核对、结算经王某办理的业务账目,也足以印证已向实际买货人主张权利。公司在向实际买货人主张权利后,又以王某所出具对账证明起诉王某的妻女还款,缺乏法律依据。四方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 许芳 通讯员 王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