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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邹某在办理辞职手续时,向公司几百人群发邮件,揭发上级邢某存在多种违规行为。邢某认为这是诽谤,损害了他的名誉,状告邹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邢某胜诉。 曾任某空调公司青岛办事处销售人员的邹某,在今年5月份办理辞职手续时,向公司中国区总裁汤某以及各区公司工作人员共几百人群发邮件,揭发山东区销售总监邢某行贿、受贿、排挤员工以及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在这份邮件发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公司总部以涉嫌违规需要调查为由,对邢某做出停职处理。事发后,邢某认为邹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到市南法院起诉了邹某,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市南法院一审时认为,邹某如果认为邢某有违规行为,侵犯了公司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向公司相关领导、有关部门反映,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现在,邹某在未经查证情况下,向公司多数职工大范围宣传邢某的种种违规行为,侵犯了邢某的合法权益,给其名誉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邹某停止对邢某的侵权行为,向邢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一审判决后,邹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庭审后,公司总部向市中院邮寄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邢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已经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认定邢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这只属于公司内部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影响本案事实和判决结果。近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任金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