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加强对散装食品管理
一直以来,散装食品是为人们诟病最多的食品类商品之一,没有生产日期、新旧食品混杂、不标注所含成分及添加剂等现象屡屡发生。而因为缺乏专门的监管办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又缺乏实际操作性,致使散装食品一直处于“散养”状态。现在,我市散装食品安全问题终于有“法”可依了,昨天上午,青岛市工商局发布了《青岛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散装食品的运输、保存、包装、信息公示、责任人等方面,做出了12项具体要求,并将在各超市、商场及农贸市场中,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接受市民的投诉和举报。
据介绍,这是省内首个针对散装食品的专项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也处于领先行列。
散装食品问题严重
目前我市流通环节销售的食品主要是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相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因价格较低,购买方便,但其质量也屡屡被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
“近年来,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结果同样显示,散装食品抽检合格率低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监管已成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昨天上午,市工商局领导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监管没有专门的、统一的规范标准和综合系统的监管要求,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和基层监管人员监管执法均缺乏明确的依据。而从日常抽检情况来看,散装食品销售存在着卫生设施缺乏、销售标签不规范、二次污染等多项安全隐患。
为此,自2010年开始,市工商局就着手制定专门的散装食品管理办法,并在崂山区开展了散装食品监管试点。
馒头面点都属散装
在《办法》中,我市首次明确了散装食品的概念。据介绍,由于《食品安全法》只对预包装食品作了明确定义,未对散装食品作出明文解释,为此,《办法》明确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包括经营者自行包装和裸装销售的食品,不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适用于商场、超市、商店、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食杂店、超市内现场制售的馒头、面点等都属于散装食品,而肉蛋禽等则不在该《办法》监管之列。”市工商局领导表示,在销售环节的肉蛋禽等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归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因此不属散装食品之列。除此之外,自制食用油以及白酒等特殊商品,也不属于散装食品,适用特定的专项法律法规。
必须“挂牌明售”
对于散装食品,《办法》明确提出了12项具体要求。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办法》还针对其经营场所、运输工具、生熟分开、冷藏保鲜、专人负责、标牌公示等作出明确要求。办法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时,销售者必须在货架、货柜、容器、隔离设施等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散装食品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以下内容:食品的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并与原包装标注的内容相符。自行包装销售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新旧混卖要标“底线”
散装食品缺乏规范包装,如何杜绝商家新旧混卖的情况?《办法》中规定,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同时,《办法》中鼓励和支持经营者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或对临期食品单独分装销售。裸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要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及隔离设施,并提供专用工具、包装物。
此外,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进货记录要存两年
散装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验散装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得进、销、存无合法来源的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当在市场主办单位或食品质量管理员监督下,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市场主办方要担责
《办法》中还明确了市场主办方及工商部门三方的权责划分。市场主办方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审查入场主体资格、定期检查、建立档案、信息公示、及时报告等11项责任。
工商部门严格实行散装食品流通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散装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支持和鼓励消费者对散装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查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散装食品,及时追查其来源和流向,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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