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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再提高 最高支付15万补贴200元

来源:青岛日报 青岛早报 2011-09-14 07:28:53

    支付限额提至15万参保 补贴涨到200元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超过两万元,不管在什么级别医院治疗,报销比例统一为85%。昨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保水平,参保补贴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200元,最高支付限额则从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补助全面提高到200元

    根据卫生部新医改要求,今年我市对七区五市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据了解,我市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市统筹,因此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也逐步统一。2012年度,七区五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即大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元,老年居民300元,重度残疾人15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720元。在此基础上,财政将为每名参保人补助200元保险费。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以后,五市参保居民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与七区完全一致。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提高。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再提

    从今年10月1日起,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再一次提高。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增加3万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0月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此外,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

    参保缴费手续可就近办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缴费期交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以及少年儿童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月、11月和12月,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缴费期为每年9月、10月,保险年度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目前大学生已经进入集中缴费期。

    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医疗保险费。续保缴费时,应携带市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居民,一定要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以确保自己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详情可拨打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

    签约社区可选家庭医生

    参保人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一个相对固定的医生,作为自己的医保家庭医生。参保人应全面了解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及其家庭医生所应承担的义务,了解自己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注意的事项。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期满一个季度后再行办理变更手续。(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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