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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豪宅借款千万不还 担保人连带偿还1259万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8-30 07:13:22

  早报讯 李某将自己名下的一栋豪宅抵押给典当行,可事后既不续当,也不还款,典当行为此将李某及为此次典当提供担保的孙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滞纳金及利息等共计1319万元。昨天,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经过重新计算,李某共计需偿还典当行1259万余元,典当行有权以李某抵押登记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担保人孙某需要对剩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当豪宅借款1100万

  去年9月,李某与市北区一家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典当契约》,合同约定,李某提供他名下的东海中路一套面积为295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100万元,月利率为3‰,月综合费率27‰,抵押期限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如果李某没有按约定期限归还典当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5日形成绝当,绝当后,典当行每天按照典当金额的1.3‰收取滞纳金。

  为了保证还款,李某的朋友孙某还愿意以自己名下所有的资产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代垫保险费、其他费用。

  不续当被起诉要求还钱

  双方签订了协议,李、孙二人写下《保证函》之后,典当行把1100万元如数支付给李某,可是到了还款的日子,李某既没有还款,也没有续当,在多次要求李某还款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典当行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典当行一方表示,这处房地产的担保已大大超过房产市值,李某拒绝还款严重损害了典当行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李某、孙某连带偿还本金以及截止到起诉之日的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几项合计1319万余元。

  面对典当行的诉讼请求,李某认为还款数额计算有误,而孙某则提出,他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在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只承担物保以外的保证责任,而且《保证函》与《典当契约》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保证范围不应与《典当契约》完全一致,他也不该对滞纳金和违约金及综合费用等承担保证义务。

  法院判担保人也担责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欠款的本息及综合费如何计算以及孙某该如何承担责任成为案件的两大焦点。法院认为,典当行向李某出借资金1100万元证据充分,李某在典当期限内应该归还本金及利息等费用,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双方约定的日利率、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用都没有超过规定的范围,因此计算方式符合规定,但银行查明李某曾在典当期间归还过50万元,因此应该在全部费用中剔除,经过计算,李某共需偿还1259万余元。

  关于孙某承担的担保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孙某虽然没有在典当行与李某签订的《典当契约》中签字,但他出具的《保证函》表明,他明知而且认可《典当契约》的内容,并且自愿对典当行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孙某在《保证函》中承诺的保证范围为典当金额及其他费用,因此典当行要求孙某对典当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记者 于顺 通讯员 法宣)

  先“抵”房产再“补”剩余

  法院判决

  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同时提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李某作为债务人,以他自有财产提供担保,在各方当事人对债权实现方式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典当行应当先就李某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只有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孙某对剩余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外,保证人孙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还有权向债务人李某追偿。

  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李某偿还典当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共计1259万余元,如果李某没有按照期限还款,典当行有权以李某抵押登记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孙某在李某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对剩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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