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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孙某到王某的中介公司看房,事后又找到了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买下了房子,王某一气之下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2.18万元中介费用。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由于两家中介公司都有看房钥匙,而且孙某是在向另外一家中介公司支付了合理的中介费用后才签订的合同、购买的房屋,因此买卖合法有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看完房买房人“甩”了中介 让孙某和王某引发矛盾的房产就在市北区某小区,2009年5月下旬一天,孙某找到王某,签订了一份中介购房服务协议,王某则向孙某提供了这套房产的信息,并带孙某去小区看了房子。王某对这套房面积为123平方米的房子报价112万元,并约定如果交易成功,孙某需要支付2.18万元中介费。 看过房子,孙某感觉挺满意,可几天后,王某突然获悉,这套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而买主就是当初通过自己看房的孙某,再仔细一打听,孙某是找了另外一家房屋中介买下的房子。 中介告买主索要中介费 好好的一桩生意就这么黄了,王某不甘心,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孙某按照当初的合同支付中介费。王某起诉称,他向孙某提供了看房服务,孙某随后违反协议,私下与房主签署协议购买该房,但必须根据双方约定,按房屋成交价的4%支付中介服务费。 面对王某的起诉,孙某称,他的确通过王某的房屋中介公司看了房子,双方也签订了购房服务协议,可接连三天,王某都没能找来房主并顺利签订购房协议,在房价每天上涨的情况下,他只好另找中介。孙某认为,他没有侵犯王某任何利益,王某也没有促成买卖合同,因此无权收取中介费。 买卖程序没问题交易有效 法院审理过程中,特别要求房屋原房主和促成这笔交易的房屋中介公司出庭作证,房主证明,他先后委托了两家中介公司帮忙出售自己的房子,并且在两家房屋中介都放了房屋钥匙,也就是说,两家中介都可以带人去看房、卖房。房屋中介方同时证明,当初孙某是交了1.7万元中介费用后,他们才帮忙促成了交易,因此整个交易过程没有问题。 法院结合各方证据后认为,王某和孙某之间签订协议,王某提供房源、带孙某看房,并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中的条款目的应是为了防止孙某从中介处取得房源信息后,为逃避应由其支付的中介费而与房主私自签订合同或通过其他中介签订合同,但在房源信息并非只有王某掌握的情况下,这个条款不能限制孙某合法选择其他的中介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孙某仍有权对比各家中介,选择服务或价格相对满意的中介为其提供服务。实际情况是,在另外一家房屋中介同样有钥匙、具有卖房资格,孙某又支付了合理的中介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孙某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最终,法院认为孙某的买房过程没有问题,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买主“甩”中介 照付中介费 早报讯 在李某的帮助下,王某看中了一套房产,可事后王某“绕”过李某,找到房主买下了这套房产。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李某起诉要求王某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共计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6月,在李某的介绍下,王某决定买下一套位于松山路的一处网点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王某和房主约定好了价格,并说好交易完毕,就给李某两万元中介费。然而,三方的协议都签订完毕后,王某以种种借口推脱支付中介费用,直到后来李某发现王某与原房主背着他早就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共计4万元,外加1000元违约金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委托中介购(租)房服务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王某已经将约定的房屋买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就应按服务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中补充条款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经过重新计算,法院判令王某支付给中介服务费3.8万余元。(记者 于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