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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正式修改改革亟待“质变” 6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然而,很多业内人士指出,这次个税法修改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我国的个税改革亟待一场包括税制设计、税收征管在内的“质变”。 个税法修改意味着什么?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这次个税法修改涉及的减税额是我国个税史上最大的一次,个税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仅是税制改革问题,更是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让百姓获得真正的实惠。” “这次修改个税法,最大的受益者是中低收入群体,首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同时,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降低,而对于高收入群体税负是适当提高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指出。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个税法修改将大幅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约6000万人不需缴纳个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个税法修改积极吸收了公众意见中建设性、合理性的部分,这为进一步推动个税改革做铺垫,个税与民生紧密联系,所以不能只以专业的眼光考虑这次个税法修改,更要看到这背后公众表现出来的心态和诉求。” 个税改革为何争议不断? 免征额究竟多少合理?个税如何摆脱“工资税”的质疑?个税改革能否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伴随着个税法修改,近一段时间,社会各界对于个税有关话题的讨论与争议可谓此起彼伏,这折射出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确实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我国个税目前牵涉的几乎所有矛盾和问题,都需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应尽快推进个税在税制安排、税收征管在内的革命性变化,让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个税制度“落户”中国,充分发挥出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这已经成为迫在眉睫之举。 据介绍,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包括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其突出特点就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而这种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对税收征管的要求较高,但更贴近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现实调节。 高培勇指出,我国个税改革目标是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这一目标的确定可追溯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个税改革如何实现“质变”? 从目前来看,我国尽快推进个税的“质变”已经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而现实的问题是该如何推进。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是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目标的主要障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但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机制,仍停留在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也就是从源征税、代扣代缴。 这份报告还指出,在现时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下,可采用“渐进式”方案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可以以我国已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实施综合计征,这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地利用既有制度框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说,现阶段,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需从四方面着手,第一是让所有的公民有一个税号;第二是所有收入完全货币化;第三是加强现金管理,大额的现金流动必须通过银行;第四是对税务、工商、企业、金融等进行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所长刘佐指出,个税改革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难点之一,但我们国家现在是有能力启动这项改革的,应该下大决心尽快启动这项改革。(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