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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专家提醒:保险责任的履行以出险日期为准,而非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赔付的日期,若出险日期在保单缴费日前,且该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 深圳客户出险获赔 太平人寿退还续期保费 太平人寿在深圳的客户陈某近期经历了一次让他颇感意外的理赔体验,原本只是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在拿到太平人寿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全额理赔金和千元红利外,还意外收到了保险公司退还的自己在当年度缴纳的3220元保费。难道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理赔金,还应该退还保费?其实,太平人寿之所以会退还陈某当年度已缴纳的保费,其根本原因在于陈某的出险日期在他缴纳续期保费之前。 陈某于2003年10月在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健康保险产品,并在投保时签订了银行自动转账协议,授权太平人寿在每年的保单缴费日自动从指定银行账号划转保险费。2010年9月,陈某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病情确诊半年后,陈某经治疗出院,并向太平人寿提出了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的理赔申请。经调查核实,尿毒症属于其投保险种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太平人寿很快做出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以及返还千余元红利的理赔决定。除此以外,太平人寿还将公司在陈某治疗期间通过自动转账划缴的3220元保费退还给了客户。 为什么在支付理赔金的同时,太平人寿还退还了陈某最近所缴纳的一期保险费呢?据太平人寿理赔人员介绍,此次返还续期保费其实只是太平人寿按照保险合同诚信经营的常规操作。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该客户下一期保险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陈某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太平人寿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缴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外,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客户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陈海燕、朱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