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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网店私设免责条款 工商:5种免责声明无效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3-11 07:54:05

    五条免责条款无效

    去年3月,深圳市消委会专门针对网络购物领域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点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网购的五条免责条款列为无效条款,其中包括: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网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它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商品价值额;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网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如果××网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私设免责规定无效

    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严碧龙:网店就是一般实体消费的延伸,所有用于一般实体消费的规定也都适合网店。现在商家都在推行无障碍退货,有了问题都不给人家退,这不就是侵害消费者利益吗?卖家设定各种免责条款,并且令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这种由网店单方面设立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条款肯定无效。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网购时要对商品进行详细了解、比较,并考虑存在的风险,切忌贪图便宜盲目冲动消费;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尤其是选择购买大件商品时,最好选择有同城实体店的卖家;要注意保存网络购物记录,必要时可将网站名称和消费记录下载打印保存,以备留查;在购买前应该核实好产品的售后服务是否齐全等,消费者还可以向商家索要发票,一旦出现纠纷,便于维权。

    免责条款必须明示

    昨天,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青岛早报读者律师团成员、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的于晓枫律师。

    于晓枫表示,《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商家一方单方面设定免责条款,就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具体到网购行业,网站或者是网页都做出免责声明时,必须在明显位置,通过字号、字体和颜色等,与网页内的其他内容明显区分开,保证消费者能够轻易获悉这些条款的内容。

    “如果免责条款设置在网页的边边角角,或者干脆通过打开链接的方式才能看到,只能视为无效条款。”于晓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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