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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群: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 利好: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与职工增加工资变为现实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青岛市在全省率先下发《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与职工工资同步增加变为现实。不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可能被处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据悉,企业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5项原则: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通知》明确提出,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记者在采访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通知》要求,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失衡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